1993年2月至7月,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望城坡古坟垸西汉渔阳墓进行抢救性发掘,清理出“木楬、签牌、封泥匣等100余件”。《文物》2010年第4期公布了8件木楬、2件签牌、1件封泥匣的照片和释文。近日,这批“木楬签牌”(共计123枚)的全部图版(11枚为彩色图片、其余为红外图片)和释文都已公布。现在,我们就51号木楬的内容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绀维(绪)一匹八尺六寸┕白菳三衣十一丈九尺七寸┕青绪□□┕白绪二百廿九丈□□┕盭绪二衣五丈二尺┕青绪六衣□丈三尺三寸┕绀绪三丈一尺三寸┕绮绪一尺┕紫绪……二尺五寸┕布三衣二丈一尺绪布一匹二丈┕白布三匹凡卌衣十一丈五尺六寸凡四□三丈八尺六寸·第申
“维(绪)”,根据52号木楬中的“缯”字原篆,当改释为“缯”。
“白菳”,亦见于12号木楬。14号木楬有“盭菳”,以往曾指出:“‘盭’是颜色,则‘菳’很可能是质料,疑读为‘’。‘’,本为‘紟’之籀文。《类篇》糸部:‘紟,,布帛名。’”
楬文中记载了多种“绪”,有“青绪”“白绪”“盭绪”“绀绪”“绮绪”“紫绪”和“绪布”。“绪”,整理者指出:“绪,通纻,《说文》糸部:‘纻,苘属。细者为絟,粗者为纻。’‘纻,或从绪省。’《急就篇》卷二‘绤纻枲缊裹约缠’,颜师古注:‘纻,织纻为布及疏之属也。’《诗经·陈风·东门之池》:‘东门之池,可以沤纻。’孔颖达疏引陆玑《疏》云:‘纻亦麻也,科生,数十茎,宿根在地中,至春自生,不岁种也。’《周礼·天官·典枲》:‘典枲掌布缌缕纻之麻草之物。’郑玄注:‘白而细疏曰纻。’”“绪”前的“青”“白”“盭”“绀”“绮”“紫”,都应该指的是“绪”的颜色。“青”“白”“盭”“绀”“紫”,都很好理解,应该是纯色的“绪”。只有“绮绪”,可能是彩色的“绪”。《文选·宋玉〈神女赋序〉》:“其盛饰也,则罗纨绮缋盛文章”,李善注:“绮,五色也。”除了这些有颜色的“绪”,楬文中还有“绪布”,即“纻布”。“纻布”,见于时代较晚的传世文献。《南史·夷貊传上·林邑国》:“古贝者,树名也,其华成时如鹅毳,抽其绪纺之以作布,布与纻布不殊。”这是将棉布与纻布相比较。根据楬文和《南史》的记载,我们怀疑,所谓“绪布”,可能是已经织成而未染色的“绪”。此外,楬文中还有“白布”。可见,“绪布”与“白布”应该是有区别的。孙机先生曾指出:“汉代的布指平纹的麻纺织品,是平民日常制装所用衣料。……更细的布则多为用苎麻线织的纻布。纻布一般只称纻,它比大麻布精美;故《淮南子·说林训》说:‘布之新不如纻。’”也就是说,“绪布”比“布”精美。
楬文中有几种关于织物长度的单位,常见的如“寸”“尺”“丈”三种。《汉书·律历志上》:“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此外,还有“匹”。《说文》匸部:“匹,四丈也。”《汉书·食货志下》:“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楬文中,还有几处记载,“丈”前有“衣”:“三衣十一丈九尺七寸”“二衣五丈二尺”“六衣□丈三尺三寸”“三衣二丈一尺”“卌衣十一丈五尺六寸”。我们之前认为,“衣”应该指的是衣服。但是,衣服之“衣”,数词一律缀于其后,如“绪复衣一”(8号木楬)、“红复要衣二”(11号木楬)、“盭娄襌合衣六十三”(12号木楬)、“绢绪襌衣三”(63号木楬)等。这样看来,“衣”更可能是一种在“丈”之上的长度单位。我们怀疑,楬文中的“衣”,或可读为“十丈”之“引”。“衣”,影纽微部。“祈”,群纽微部。从“衣”得声之字可读为“祈”。上博简《孔子诗论》简9:“谇父之责,亦有以也。”整理者指出:“谇父,当为《诗·小雅·鸿雁之什·祈父》篇名。‘谇’与‘祈’同为微部,也有可能是传抄之误。”刘乐贤先生指出:“‘谇’‘祈’声纽不近,似不能通假。从甲骨、金文至秦汉简帛文字,衣、卒二字常相混,此字可能是从衣得声。‘衣’字古音微部影纽,‘祈’字微部群纽,读音接近。”“祈”本从“斤”得声。《说文》示部:“祈,求福也。从示,斤声。”“斤”,见纽文部。“引”,喻纽真部。从“斤”得声之字,可与从“引”得声之字相通。《诗·秦风·小戎》:“游环胁驱,阴靷鋈续。”毛亨传:“游环,靷环也。”“靷环”之“靷”,《经典释文》作“靳”,云:“靳,本又作靷。”《说文》:“龂,齿本肉也。”段玉裁注:“按《曲礼》:‘笑不至矧。’郑云:‘齿本曰矧,大笑则见。’矧正龂之近部叚借字也。”据此,则楬文中的长度单位“衣”,当读为“引”。按照《律历志上》“十丈为引”的记载,“二衣五丈二尺”和“三衣二丈一尺”都符合常理,“衣”后面的“丈”都未满十,不需要进位;而“三衣十一丈九尺七寸”和“卌衣十一丈五尺六寸”就不符常理了,“衣”后面后的“丈”都是“十一”,超过十却没有进位。实际上,这种情况还见于湖北荆门严仓1号战国楚墓出土简册。李天虹、蔡丹二位先生指出:“古书通常说法是八尺为寻。……严仓简文所记最大尺数是‘十又一尺’,另外有‘十尺’‘九尺’‘八尺’‘七尺’等;‘寻’之下所记尺数有‘一尺’‘二尺’‘四尺’。可知在长度的计量上,达到或超过‘寻’这一等级时,不一定用‘寻’记录,‘尺’的应用更为普遍。”
综上所述,渔阳墓出土51号木楬所记名物中,有少量的“缯”“菳”和“布”,大多为“绪”,也就是“纻”,包括纯色“纻”和“五色”“纻”,以及未染色的“纻布”。根据孙机先生的研究,与“布”相比,“纻”更精美。楬文记载这些织物时,还涉及当时的长度单位,有“寸”“尺”和“丈”,还有“匹”和“衣”。“衣”,目前属于首次发现,可能对应《汉书·律历志上》中的“十丈为引”。
(作者单位: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