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术史上看,蒙德留斯并不是提出和使用类型学的第一人。最早运用类型学方法的是汉斯·希尔德布兰德,他在1871年参加博洛尼亚市举办的学术会议中作了题为《青铜时代的扣针》的报告,这是第一次学界能看到斯堪的纳维亚青铜时代扣针发展的类型学序列。1872年他再一次对类型学方法进行了说明,并在撰写《欧洲的史前人类》一书时使用了“typology”。一般认为,中国考古学中的“类型学”方法的基础是蒙德留斯所著《东方和欧洲古代文明诸时期》第一卷《方法论》,国内译本名为《先史考古学方法论》(以下简称《方法论》),其中重要的理论基点则是当时引起剧烈反响的生物学巨著《物种起源》以及汤姆森的三期说理论。
在蒙德留斯的著作当中,仍然可以窥见这两个指导理论对他的影响。他不止一次地将考古学中的器物类型比喻为生物学的物种,以此类比考古类型学上器物的演变规律。他在自己的研究中也不断将类型学理论化,《方法论》就是理论转化的成果。尽管滕固早已将《方法论》译介到中国,但学界时隔十几年才在苏秉琦等先生的带领下走向了对考古类型学理论的探索。
考古类型学主张对器物以及遗存进行分期,由此获得关于古代社会年代、文化内涵的信息。我们对出土文物形制进行排序研究,是为了从一个序列中探求差异和变化的规律,即寻找器物演变中的逻辑关系。俞伟超曾表示,类型学的研究就方法论本身最基本的能力来说,主要在于能够找出器物形态变化的逻辑过程。张忠培先生也持有同样的看法。严文明对这种逻辑过程也进行过探讨,他称为“型制发展的逻辑序列”,他认为“人们制作器具,雕刻绘制花纹,是以既有的文化传统和现实为前提进行的。由一种型制发展为另一种型制,有的时候是骤变,但许多情况下还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因而可以分为若干式,式与式之间往往有一种逻辑的发展序列。”
《方法论》是富有逻辑结构的文章,蒙德留斯在书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进行逻辑推理,以期这种具象化的理论能够广而用之。蒙氏指出,“如欲确定相对的年代。必须决定下列事项:一、怎样的体制,才是同时期的东西,即是怎样的体制,才能滥觞于同一时期?二、各时期依着怎样的顺序而连续下去的”,其中,“怎样的体制”一句中的“体制”,需要一定数量的、具有那类体制的发见物的集合,才会比较容易领悟。这里的“发见物”指的是同时埋藏的一群器物,例如同一座坟墓中的随葬品或者同一窖藏中的器物。“依着怎样的顺序”需要把相近的体制排成渐变的序列,在此书中,蒙氏称该方法为“联类”。
类型学自发展以来,成了考古工作者认识古代遗存遗物以及找到其内在规律的重要方法。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考古类型学是一种认识工具,借助事物发展的序列理清器物或者文化,甚至是人类历史的演变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考古类型学所获得的信息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经过逻辑推理得出的一般情况,并非是客观历史本身。认识结构中的认识工具是以观念的形式而存在的,包括语言、概念、思维方式、思维规定等。恩格斯指出,对思维形式、思维规定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是概念。在考古资料的研究中,不同学者对出土器物或者遗存的定名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经过整理之后发表的报告容易带有自己的观点,特别是描述部分。至今考古界仍然对于某些概念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例如陶器的口、唇、沿,有的人认为唇部不止是器物口部最尖端的地方,应该还包括尖端往下延伸的部分,所以在众多的报告中,看到的都是不同的定名标准,即对事物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从形式逻辑上看,概念是把事物作为类,即反映一类一类的事物,主要是事物的范围,以及事物的本质。运用逻辑概念要明确概念,只有弄清楚概念所反映事物的范围和本质,所用的概念才有明确的,才能充分发挥概念在把握事物和区分事物方法的作用。“类型”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是考古学者扎根于中国考古学而创造的一个词汇。通读《方法论》一书即明白,蒙氏所提的类型(type)是指单种遗存外在特征的分类概念,而中国考古学使用的“类型”是考古遗存群总体特征上的分类概念,是不同的文化类型的代词。
其次是类型学中的逻辑推理。可以看见,在《方法论》中,由于当时没有地层学,蒙德留斯做了大量的逻辑推理工作,才排出一个类型学的序列。在第三章体制学研究中,着重讲述了发见物的相互关系,即并行性。以北欧铜器时代该地区出土的铜扣和铜质容器,作为两个重要联类的物品,由此判断不同联类的早晚。研究的过程中,蒙氏还发现,发现物反复地出现某种一定的体制和体制的配合,并且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如果将属于某一种联类的体制反复地都只是和别一联类中有特征的某一体制在一处出现,绝不和该联类之较古或较新的体制同时出现的事实辨明时,则足以证明其相互关系。这种“并行主义”的方法对于解决某些问题具有重要性。这里所谓的“并行主义”便是某一联类的一个较古的体制和他一联类的一个较古的体制,又某一联类的一个较新的体制和他一联类的一个较新的体制,是同时代的东西。
类型学在中国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其理论体系也愈加完备,更好地同中国考古学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然而目前关于类型学的研究,主要内容集中于“分类”跟“类比”两个方面。在对夏县西阴村遗址陶器进行研究时,李济所表达出的是“分类只是类型学研究的一部分,并不是类型学终极目标”的学术思想。类型学的理论基础不是分类方法,而是分类的原则,虽然表现出来是分类的形式,但它是靠特征的类比排出表型序列,从而融入渐变进化的分类原则。当然,类比也不全是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在严谨的类型体系中,研究者不会将两类事物简单地等同起来,也不会肤浅地比较二者的相同之处,而是从相同之中看见差异,从差异中窥见其特殊本质和特殊意义。
由于部分学者过于强调器物的“形态”,通常会让人觉得,类型学等同于形态学,实际上这样的观点是有问题的,真正的类型学持有器物形态和纹饰的连续渐变的观点。苏秉琦先生归纳了考古类型学的基本法则,一是典型器物的种、类、型、式,二是典型器物的发展序列,三是多种典型器物发展序列的共生、平行关系,四是典型器物的组合关系。除此之外,要找出这些典型器物的源流,要对比多处同类遗址典型器物的组合关系。至此,考古类型学的基本概念得以确定。
1940年,苏秉琦先生在《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一文中,首次明确使用“谱系”的思想研究陶鬲的起源和演变。1976年,苏秉琦先生首次提出了区系类型的思想,他自己作了简要的总结:“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是分支。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及补充,中国考古学类型学理论已经较为完备,其定义是按照“运动”的观点,通过对器物形态、纹饰的动态研究,从而判断相对年代的方法。随着碳十四测年等科技手段的兴起,类型学的分类已经不再是判断年代的标准了,并且由于地层学愈发完善,大部分年代依据可以从地层中直接获得。类型学的研究急需其他的目标,新时代的考古类型学的研究需要突破传统的理念与研究方法,朝着“透物见人”的目标前进。
类型学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带领先辈考古学者从物质遗存出发,达到真实的历史当中。但是,如果追求完美的逻辑结构,类型学则比较缺乏实证,其理论不免存在一些理想化的模式。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发掘出来的器物可能千差万别,简单的类比容易陷入类型学的误区。一定要回归到类型学最为本质的遵循当中,以逻辑关系来辩证地看待事物发展的规律,不应该过于注重器物的形态而忽略了类型学内在的逻辑方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院考古文物系)
《先史考古学方法论》
作者:[瑞典]蒙德留斯
译者:滕固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