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启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普查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快速推进实施,第一阶段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为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及时传达普查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地普查工作进展,促进互学互鉴,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做好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普查信息报送主体为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形式为函件或简报。
二、报送内容
报送信息应重点关注普查工作进展、工作方法、工作成效,尤其是基层一线工作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反映成果。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送内容严格把关,内容要突出重点亮点,信息数据要确保准确,报送时间要注重时效性,报送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一)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举措,如召开普查相关会议、组织相关培训、提供普查线索、与文物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普查支持保障、印发文件、调研推进等情况。
(二)各地普查工作进展,如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召开普查相关会议、制定普查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实地调查进展、开展督导指导、加强质量控制、加大经费投入、开展宣传动员等情况。
(三)普查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创新成果等。
(四)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新发现。
(五)普查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三、报送机制
(一)专人负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重视普查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一名报送员,负责撰写、采编和报送信息。
(二)内容审核。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普查信息做好审核,确保内容准确无误。报送信息经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后方可报送。
(三)逐级报送。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应的普查信息联系机制,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广泛的信息渠道。
四、通报机制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摘编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报信息,编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简报》,对各成员单位、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通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简报》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印送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宣传部部务会领导、各相关司局,国家文物局局领导、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兵团党委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简报》原则上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普查专题网页公开。
五、其他事项
(一)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报送员,填报人员名单,于7月31日前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普查信息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文件中可附加图表、图片和视频资料,便于素材积累、统计和宣传。
(三)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电话010-56792079
传真010-56792133
电子邮箱sipuban@ncha.gov.cn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