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北海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北海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办法》要求,广西各地应定期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予以认定。对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应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其保护和管理责任。对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或者实施其他保护措施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明确,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所有者、使用者,应与文物行政部门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革命文物、名人故居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