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件文物都有包括称名、时代、质地、体量、造型特征、来源等代表性元素,以区别于其他文物。这些代表性的元素是人们了解文物的基本信息(李维明《司母戊鼎:还有多少待解之谜》,《188bet金宝搏在线登录 》2013年9月27日5版)。而称名更是我们获取文物信息和进行研究的起点。但学界对器物定名方法和标准等问题的总结并不多见,以至于定名时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笭床”“七星板”的定名就略显混乱。本文拟对这两种葬具的定名问题进行一些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考古学研究中器物定名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笭”与“笭床”
“笭”的含义最早见于东汉刘熙《释名》记载:
(1)笭,横在车前,织竹作之,孔笭笭然。
(2)舟中床以荐物者曰笭,言但有箦如笭床也,南方人谓之笭突。言湿漏之水,突然从下过也。
分析两条文献中“笭”之含义,(1)指车前竹帘,(2)指船中承物之床。(2)中提到了“笭床”,但与本文探讨的丧葬用品关系不大。真正将“笭床”与葬具联系起来最早出现在杜预对《左传·昭公二十五年》的注疏中。
公曰:“若以群子之灵,或保首领以殁,惟是楄柎所以藉干着,请无及先君。”杜预注曰:“楄柎,棺中笭床也。”
由此可知,“笭床”一词并不见于先秦典籍;西晋时,杜预才用其注释“楄柎”,指代棺中葬具。
“笭床”首次为考古学界使用见于《长沙仰天湖战国墓发现大批竹简及彩绘木俑、雕刻花板》。文中将置于内棺底部之上的窄长方形雕刻花板认定为“笭床”(图1.1-1.2)。之后,不少学者对“笭床”的定义进行了讨论,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其一,沿用杜预的说法,认为棺中垫尸之木板为“楄柎”,也就是“笭床”。其二,考证“楄柎”为狭长方木,可用于代指棺椁,并非特指“棺中笭床”;认为这种雕刻花板应该叫作“招箦”或“箦”,也就是“浴床”。其三,考证上述雕刻花板并非“招箦”;从其形式和功能上看,这种雕刻花板是对墓主人生前所用笭床的效仿,因此可以将这种雕刻花板定名为“笭床”。第三种观点以贺刚《楚墓出土笭床研究》一文为代表。该文对“笭床”的流行区域与发展谱系、所属墓主人身份、起源与消失等问题进行了探索:“笭床”主要流行于战国中期以后的楚文化中心区域,使用者为“楚人官吏”;其起源与楚墓内棺悬底的消失有所关联;“笭床”所雕刻图案可分为凤鸟图案、龙纹图案、龙凤图案三类系统;“笭床”作为楚国丧葬文化的物质表现之一,伴随着楚政治势力范围的缩小在各地先后消失乃至最终消亡。最晚一例使用“笭床”的墓葬为长沙象鼻嘴一号西汉墓,则是与包括丧葬文化在内的楚文化在该地区顽强地存在到西汉中期有关。
“七星板”相关文献与考古发现
与笭床功能类似,七星板也为棺内垫尸木板葬具(图1.3)。“七星板”最早见于《颜氏家训·终制》记载,此后历代文献也多有反映。由于材质原因,考古发掘中七星板并不多见。迄今所发现的七星板实物年代最早者出土于南京薛秋吴墓;此外,北宋、元、明等时代墓葬都出土过相关实物。历代七星板形制较为类似,基本均为刻有线条相连七孔的长方形木板。薛秋墓所见七星板较为特殊,或是年代较早、七星板的形制尚不完备所致,也有可能该木板并非这里所说的“七星板”。明代开始,七星板成为较为普遍的葬具,普通百姓也可使用(朱磊:《中国古代北斗信仰的考古学研究》)。
笭床、笭板与七星板
本文的前两部分已经将与“笭床”和“七星板”有关的文献、考古发现及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除了功能相同,这两种葬具似乎再无其他联系。但仔细考察相关简报或研究性论文,用“笭板”一词指代七星板的现象仍值得关注,比如《南城明益宣王夫妇合葬墓》一文中有“尸下垫有丝棉褥和草席,下为笭板,俗称‘七星板’,板的大小与棺底相同,板上透雕七个圆孔……排列成北斗星座形”的描述;《苏州吴张士诚母曹氏墓清理简报》提到“(男棺内)尸体下铺设笭板一块,雕刻北斗七星……(女棺内)棉被褥下为笭板,板面雕刻北斗七星”;有学者论述道教对江西唐宋以来葬俗影响时也认同“笭板俗称七星板”的说法。“笭板”并不见于文献记载,许是发掘者依木板上凿孔而“孔笭笭然”并且借鉴“笭床”的说法对该种葬具进行的定名。
这样一来,首次出现在杜预注疏《左传》中的“笭床”,在考古研究里既被用于战国楚墓中葬具的定名又与文献中北齐时才出现的七星板联系了起来,甚至七星板还被认为是“笭板”的俗称。因此,对这几种定名方式进行详细辨析就很有必要了。
首先,“笭床”最初在《释名》中与葬具并无关联,其与葬具联系起来始于杜预解释“楄柎”。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此种说法或本身就存在谬误;即便杜预注疏正确,“楄柎”也是出自与宋元公有关的史料,但当今学界定名为“笭床”者是仅见于楚墓的葬具,将二者关联起来略显牵强。
第二,七星板最早见于北齐时《颜氏家训》记载,排除尚不能完全确定性质的南京薛秋吴墓木板葬具,目前所知最早实物资料见于北宋。从文献角度,“七星板”相关文献据杜预注疏年代较远;从考古发现角度,七星板实物资料年代据楚墓中流行“笭床”的战国中晚期也较远;并且,无论是文献记载还是考古发现,都缺乏二者存在演变或替代关系的证据。除年代外,二者其他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如下:楚墓雕刻花板流行地域集中在楚文化中心区域,七星板无明显集中流行地域;墓主身份,前者以楚国官吏为主,后者明代以降各阶层均可使用;形制上,前者雕刻有凤鸟图案、龙纹图案、龙凤图案、几何形纹饰,后者板上刻七个圆孔近北斗星座形,并刻有线条使其相连;文化内涵上,前者体现悬空而卧习俗,有引魂升天的宗教意旨,后者有道教北斗信仰的寓意。
综上,单从“笭”“笭床”的含义看上文提到的若干定名方式似并无不妥,但本文认为:将楚墓中垫尸木板葬具定名为“笭床”缺乏依据,直接定名为“雕刻花板”更为简单明了;板上凿相连七孔的木板葬具不宜定名为“笭板”,可依文献直接定名为七星板。
考古学研究中的器物定名
楚墓中的雕刻花板葬具与后世墓葬中的七星板在定名上存在上述混乱,与学界对器物定名相关问题研究不充分不无关系。因此,笔者在上文讨论笭床、七星板定名的基础上,拟对考古学研究中的器物定名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考古学研究中器物定名方法有二:沿用旧称和自行定名。其中,沿用旧称多依器物自名。青铜器常有自名,比如鼎、鬲、豆、匜等,均为据自名定名;有些陶瓷器也有自名,比如吴晋时期流行于长江流域的堆塑罐自名为“霝”。考证旧称也可依据古籍文献记载,诸如《考古图》等宋代以降的金石学著作,《考工记》《周礼》等名物制度相关文献都是文物定名时的重要参考。金石学著作对上面提到的器物自名多有收录,今人对器物自名的理解多源自这些著作;对于没有自名的部分器物,金石学家也依当时的标准进行考订。于名物制度文献,研究者需运用训诂学的方法对文献进行考订和梳理,然后将其与器物进行相互印证,方可得出器物在文献中的名称。本文论及的笭床、七星板的定名均是此类方法的运用。自行定名则是研究者综合器物材质、用途、主要特征等对器物进行的定名,本文提到的“雕刻花板”用的便是此类定名方法;上文提到的“霝”,也有人据其特征和用途分别定名为“谷仓”“魂瓶”。
上述定名方法看似考古学研究的常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其一,错误理解文献或文献搜集不全面,甚至沿用文献中错误的成说,使器物定名难以准确。上文已论及的有学者认同“楄柎即棺中笭床”,就使得对雕刻花板葬具的定名产生了偏差。其二,器形接近者,定名时常难以辨析,如樽与奁、豆与簋等。其三,不加考证盲目引用其他发掘报告,使错误的定名被多次使用,“笭板俗称七星板”的观点应属该种情况。现代考古学不同于“正经补史”的传统金石学,解决上述器物定名中的问题,除了更好地掌握和理解古籍文献,最重要的自然是从考古学研究自身入手。以类型学研究成果为基础,综合分析器物的形制、材质、功能乃至器物组合等方面,将使器物定名更加准确。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器物定名虽然要尽可能做到科学、准确,但有时遵守“约定俗成”的原则也未尝不可。比如本文所论及的雕刻花板葬具,较多论著多称其为“笭床”,大可不必改变;再如吴晋时期的一种堆塑罐,虽有自名,但“谷仓”“魂瓶”等定名较为形象也为学界接受,也不必强作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