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三家单位联合完成了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考古调查工作,通过观察一号沉船出水青花瓷的器型器类、胎釉成分、装饰技法等,项目组认为一号沉船遗址年代约为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但也有专家指出该船的年代可能为弘治时期。说法不一的主要原因在于弘治至正德年间民窑青花瓷器物器形的生产延续性很长,几乎没有太大变化,较难区分。有学者对景德镇明代民窑青花进行分期研究,认为成化至弘治时期为一期,正德至嘉靖早期为一期。也有学者对明中期景德镇民窑进行类型学分析,指出成化至正德时期民窑同类器物器型变化并不明显,具有较多共性。部分器物在弘治至正德期间均有生产,一号沉船出水的器物就存在该种情况,看似具有弘治风格但正德年间仍有生产,如出水的白釉盘、青花执壶、祭蓝釉鸡心壶等器型在弘治至正德时期均有发现,与景德镇落马桥窑址、四川省营门口公社明墓等遗址出土器物相似。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们对一号沉船年代的判断,因此将年代范围界定在弘治至正德年间,又根据所出器物的最晚年代判定,推测一号沉船遗址年代下限为正德时期,但无法进一步判断其年代上限。
幸运的是,2024年5月,第三阶段考古调查出水了一件干支纪年“丙寅年造”款红绿彩碗,内底以红绿彩绘仙人醉酒图,外腹部以红绿彩绘婴戏纹,外底以红彩双方框书“丙寅年造”款(如图)。丙寅年为六十组干支纪年中的一个,六十年为一轮,明代丙寅年包括1386年(洪武十九年)、1446年(正统十一年)、1506年(正德元年)、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1626年(天启六年),又根据第二阶段推测一号沉船年代为弘治至正德年间,发现只有1506年(正德元年)符合这一年代范围,其上1446年(正统十一年)与其下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两朝的瓷器特征与一号沉船船货明显不符,进而明确此款确为1506年(正德元年)。该件器物的出现,使之前的一切疑惑都迎刃而解,有了合理的解释,也对一号沉船遗址的年代有了新的认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考古学证据。
正德元年,朝代更迭,政局的变动对文化的影响往往具有滞后性,民间窑工仍以制瓷为生计,并不会因为政权交替而立刻改变生产生活状态,所制所绘的青花瓷也不会在顷刻间产生明显变化,在新朝初期往往仍会延续前朝风格。青花瓷是明代海外走私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尤以景德镇瓷器质量最佳,朝廷对御窑厂和海外贸易政策的变化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景德镇民窑青花瓷的生产。从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的历史文献记载中管窥该时期的社会背景也可理解一二。
明代弘治、正德时期(1488-1521年),是中国陶瓷发展史上重要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既是历史学家所称的地理大发现或大航海时代,也是中国明代社会、文化逐渐由保守走向活跃、开放的时期。这一特征也体现在明朝廷的对外政策中。洪武四年(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严令若有私下同诸番互通贸易,必以重法处置,使海禁政策更加严苛,在这一背景下形成了朝贡贸易制度。永乐时期,明成祖朱棣锐意通四夷,实行积极的海外政策,郑和下西洋就是这一外向型海洋政策的充分体现。宣德六年(1431年),郑和勉强进行了最后一次下西洋活动,之后一改开海国策,转而采取了进一步的海禁政策,朝贡贸易开始走向衰落。明中期成化至正德年间,朝贡贸易体制基本衰亡。在消极的海外政策之下,使得外洋市场上中国货物大减,市价提高,利润升高,巨大的利益驱使着沿海地区的海商冲破政府禁令,进行走私贸易,民间走私贸易由此壮大。自正德初年开始,海禁政策时开时禁,数次反复,最终明朝廷改革了市舶司制度,诏令番舶只要交纳入口税,便可出入广东港进行贸易,这一政策的颁布使民间贸易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直到隆庆开海,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上奏开海禁,至此民间贸易合法化。
洪武二年(1369年),在景德镇设立御窑厂,专门烧造宫廷用瓷和朝廷对内外的赏赐和交换品。弘治年间朝廷虽曾罢免前往景德镇督造瓷器的太监,群臣多以江西瓷器俱极淫巧、连年灾伤、边防多事、体恤民苦等理由谏言停烧御窑厂,但均已复遣。弘治三年(1490年)十一月,停工役,暂停御窑厂的烧造。之后,又重新派遣内官烧造御窑瓷器。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礼科都给事中涂旦等谏言应体恤民力,遵循旧制,停止御窑厂的烧造,建议将御窑厂的督造内官通行取回,但明孝宗则以斟酌以闻回应。弘治十五年(1502年)三月,又罢黜饶州督造瓷器的官员。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驾崩,朱厚照即皇帝位后,依循旧制,下令御窑厂暂停烧造两年,以苏民困。正德初年,又恢复了御器厂烧造。可以看出,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明朝廷对于御窑厂的态度多次反复,时烧时停。
官窑与民窑生产情况具有明显不同,官窑瓷器直接服务于皇室,对皇室负责,而民窑产品则服务于人民,具有商品逐利性,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受到市场经济、社会风气、大众审美的影响较大,加之文化滞后性,使得朝代更迭对民窑产品的影响并不大,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同样,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御窑厂的停烧,对民窑瓷器的生产影响并不大,在一些遗迹中也发现了考古学证据,如江西南昌戴贤夫妇墓,年代为弘治十七年(1504年),出土2件青花罐;山东省兖州市鲁藩巨野郡王墓,年代为弘治十八年(1505年),出土1件白釉瓶、1件白釉觚、1件鼎和2件五彩盘;广东省东莞市钟雪松夫妇合葬墓M2,年代为正德二年(1507年),出土5件青花罐、2件白釉梅瓶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英博物馆馆藏一件“正德元年”铭文的珐华彩船,是当时民窑瓷器的生产和民间贸易的见证。也就是说,在弘治、正德政权交替这几年,民窑瓷器仍在继续烧造,并参与到海外贸易中。
总之,“丙寅年造”款识的出现,为我们明确该船货物的年代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直接将沉船年代范围进一步锁定在正德元年当年及其之后,坐实了一号沉船遗址年代为正德年间。该发现虽仍不能区分一号沉船出水瓷器所具有的弘治和正德风格的差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证明了弘治、正德年间景德镇民窑风格没有太大变化。明中期瓷器属于热销品,需求量较大,即使存在库存积压情况,也不过几年时间,从而推测一号沉船出航年代应为正德元年当年及之后几年时间内。从人类文明史来看,一号沉船遗址满载如此巨大体量的外销瓷货物,反映了在欧洲人主导的大航海时代来临之前,以中国为中心的南海贸易航线,作为海上丝绸之路中重要的一环,在将世界连接成一个整体的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