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为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6月26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就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主体责任、宣传支持等内容作出规定。
《条例》指出,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履职尽责,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山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佛光寺保护管理机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域,明确保护标准和重点,制定相应措施,按程序报批实施。属地县级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标明界区,设立界碑和世界遗产标识。禁止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五台山文化景观安全或者影响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条例》规定,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对象包括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按要求实施分类保护。属地县级政府应当建立保护监测信息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控制使用明火。文物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同时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确认,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库,设置保护标志。
《条例》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研究、阐释等活动,传承五台山优秀传统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文化遗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加强同国内外的交流合作,提高五台山文化景观的保护利用水平;加强文化景观数字化建设,开展重要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和利用工作;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经营和游览秩序。
《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严禁:在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禁牧区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在划定区域范围以外搭建帐篷、天幕或者停放房车等野营设施;在禁火区用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乱扔垃圾;其他破坏五台山文化景观的活动。违者将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戴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