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尔德(Vere Gorden Childe)是20世纪最伟大的考古学家之一,他建立的“文化—历史”研究方法影响深远,在今天的中国考古学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柴尔德之前的考古学深受人类学的古典进化论影响,考古学家们把器物类型看作是地质学和古生物中的“标准化石”一样的单位,用它来建立人类文化发展的直线发展轨迹,即“进化考古学”。1925年,柴尔德所著《欧洲文明的曙光》一书出版,该书采纳了德国柏林大学教授古斯塔夫·科西纳(Kossinna)的“考古学文化”概念(但并未采用科西纳的种族主义观点),并结合蒙特留斯(Montelius)的类型学方法,构建了欧洲旧石器时代至青铜时代中期这段史前史。《欧洲文明的曙光》被认为是文化—历史考古学的经典之作,为20世纪上半叶的史前考古学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例。
随后,在《史前期的多瑙河》一书中,柴尔德为“考古学文化”下了定义:“一批总是反复共生的遗存类型——陶器、工具、装饰品、葬俗和房屋样式”。这一概念及其运用在柴尔德晚年出版的《历史的重建——考古材料的阐释》(以下简称《阐释》)一书中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
笔者在学习《阐释》一书后,深受启发,柴尔德于20个世纪提出的、对考古学文化的若干见解,对今天的中国考古学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柴尔德关于考古学遗存命名的见解
在《阐释》第八章“史前发生了什么”中,柴尔德阐释了考古学遗存在发展和演变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考古学家应当如何应对和处理。柴尔德从旧石器时代人类对自然的渐进垦殖出发,认为人的迁移会通过考古学文化典型器物类型的分布模式表现出来,它们通常是围绕一个主要中心并且或多或少做连续性分布。而在不断迁移的过程中,“殖民者”会进入新的环境,这样,“文化就成为一个特殊环境的适应者,它必须做出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同的环境”。这就要求与原居地惯用者不同的一套器物类型组合,这在我们看来会与原来的文化形成鲜明对照。同时,柴尔德强调,即使是处在发展中的社会,往往也不情愿放弃原有的习惯。
在具体的操作上,柴尔德从两个层面进行解释。首先是单个分层遗址中的命名问题,从底层到顶层的堆积既可以是两个文化的更迭,也可以是单一文化的发展演变,判断的标准是地层堆积能否支撑建立起连续性的类型学序列。这一点在今天已经成为常识,无需赘言。
第二个层面是在一个地理范围内,遗存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命名问题。分布状态的不协调和异化会因地理(自然的和人文的)隔绝而加快并更为明显。柴尔德以多瑙河的陶器举例。起初,多瑙河陶器以高度的一致性分布于一片黄土区域,并且总是与同样具有一致性的房屋、石斧和装饰品共存。随着时间的流逝,在黄土区域内不同的地区中,旧有的陶器造型和纹饰种类逐步演变为不同的、彼此关联的本地风格,虽然其变异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与经过改良后的建筑、兵器和葬俗等平行共处。与大多数本地陶器风格共存的某些创新性遗物,有的是完全新型的,而有些其他的器型至少从类型学上清楚地保留下源于旧有器物的演变痕迹。当新的陶器类型与其他一些差异性标志特征共存,并显示出明显的独立趋势,那么不管这种陶器类型与其祖型文化有多么明显的因袭关系,也应该给这种陶器类型以新的名称。
这一见解为考古学遗存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命名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即“新的陶器类型”“其他一些差异性特征”和“明显的独立趋势”。结合这三项标准可以对“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的文化性质进行讨论。
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的文化性质再议
1978年至1985年,陶寺遗址进行了第一阶段的发掘,在居住址和墓地取得了重要收获。在最终出版的报告中,发掘者依据地层关系和陶器的类型学演变将陶寺遗址的遗存分为四期。第一期为庙底沟二期文化较早阶段的遗存(有研究者认为该期遗存应当属仰韶文化晚期遗存,与发掘者意见不同。无论何种观点,都认为该期遗存同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存在一定的时间距离,故在此不针对第一期遗存的性质进行讨论),第二、三、四期即陶寺文化早、中、晚期遗存。学界争议相对较大的是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有研究者不同意将该期遗存命名为陶寺文化早期遗存。卜工先生认为该期遗存属庙底沟二期文化;罗新、田建文先生认为该期遗存为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地方类型,称之为“陶寺早期文化”;董琦先生也认为该期遗存属庙底沟二期文化。
何驽先生通过量化统计分析,对比了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与典型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器型,发现“陶寺文化早期不仅出现了一些庙底沟二期文化不见的新因素,比重约占24.72%,而且抛弃了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的多种多样的鼎、夹砂深腹罐、敞口盆、假圈足碗、擂钵、深腹盆、器盖、小杯、陶箅等,比重约占49.43%,使陶寺早期文化面貌在整体上与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典型本体因素差别颇大”。高江涛先生进一步对比了两类遗存的陶质和纹饰,认为差异较大,并针对量化统计分析结果做了微调,最终认为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归属于陶寺文化早期较为合适。
时至今日,对该期遗存的文化归属仍主要分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柴尔德对这一问题提出的见解仍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于此结合相关遗址的具体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新的陶器类型”这一标准需要加以讨论。并非出现新的陶器类型就要另外命名一个考古学文化,考古学文化内部的地方类型也可以拥有区别于主体类型的独特因素,关键在于典型器类的组合与数量的差异。
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典型器类有鼎、斝、釜灶、外饰附加堆纹的深腹罐、刻槽盆、小口折肩罐、假圈足碗等,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的器类仅有极小部分与庙底沟二期文化相近,更多的是自身新出现的因素,无论组合还是数量均与庙底沟二期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实际上,这一点在前引何驽、高江涛二位先生的论述中已经讲得相当清楚。
其次,“其他一些差异性特征”。柴尔德在这里所说的差异性特征与他所定义的考古学文化概念相关。前文已述,柴尔德定义的考古学文化是“一批总是反复共生的遗存类型——陶器、工具、装饰品、葬俗和房屋样式”,因此他强调不能仅看陶器的变化,还要注意其他与人类活动相关的遗存。这其中,工具、装饰品等涉及技术、审美理念等方面,这些内容不同考古学文化可以共享,房屋样式依据人群所处环境或等级差异可以有所不同,这些难以作为界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葬俗,葬俗中的墓葬规模、葬具、形制及随葬品的数量等都可能受到墓葬等级的影响而显得多样化,随葬品的摆放位置(尤其是大墓中)则与葬仪相关度更高,葬俗中与人群联系最紧密的应当是头向。对此,梁云先生已经做了细致的分析。
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中的大型墓地墓葬头向均朝向东南方向,即冬至日出的方向,无论性别还是等级差异都未能改变这一点。与其年代相当的下靳墓地中,有A、B两类墓葬。A类墓葬中随葬的陶瓶与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墓葬中所见陶瓶形制一致,碳十四测年数据集中在公元前2300~2150年之间,二者属同一文化。A类墓葬的头向同陶寺遗址同时期墓葬一样,也朝向东南方向。B类墓葬碳十四测年数据集中在公元前2500~2250年之间,且M299所出折沿鼓腹罐(M299:1)与垣曲古城东关遗址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折腹罐ⅠH145:43形制接近,应属庙底沟二期文化的范畴,头向均朝向东北方向。二者头向完全不一致,且这种差异是体现在公共墓地中,具有普遍性,并非个体差异。
最后,这种变化应当有“明显的独立趋势”。具体在陶寺遗址,应当看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中的新因素是否继续延续,旧因素是否逐渐消亡。陶寺遗址第三期遗存中,扁壶、折腹斝、圈足罐等新的器类持续发展,形态演变序列完整,与庙底沟二期文化相同的鼎在陶寺遗址第三期遗存中已经不见,釜灶和缸继续沿用至陶寺遗址第三期,但逐渐消失,而小口高领罐则持续发展,形态也有较大变化。综合来看,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中的旧因素都逐渐消失,新因素则持续发展,表现出了“明显的独立趋势”。
考虑到这三种现象,笔者认为陶寺遗址第二期遗存的文化性质当属陶寺文化早期,而非庙底沟二期文化。(作者单位:四川大学考古文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