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各地机关所属、管理和使用文物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文物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深刻领会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普查总体方案、标准规范,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周密组织实施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
二、把握工作节点,深化普查合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管理和使用一些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好本系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要积极提供所属、管理和使用的文物资源线索,通过普查摸清文物资源家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名录,为加强文物保护和行政事业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奠定基础。各级文物部门要在文物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发挥专业优势,依法履职尽责。
三、坚持保护第一,确保文物安全
各级文物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全面厘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底数与保存状况。对本单位所属、管理和使用的存在险情、安全隐患或长期闲置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排除险情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普查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将认定的文物资源资产统一登记入账,并建立日常维护、保护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所属、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摸排、梳理,找准文物保护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进一步提高央属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历史研究,深化文物价值认识与阐释,提高展示利用水平。
五、强化责任落实,做好联络对接
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助力普查高质量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明确普查责任部门,并指定1名处级负责同志作为联络人,具体配合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所属、管理和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请于5月20日(星期一)前将联络人报名表(见附件)传真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