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再论

来源:188bet金宝搏在线登录
作者:​张颖岚

近年来,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是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重要领域,其中,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是一个研究热点,业内专家学者结合学理分析与实证研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此,笔者进一步梳理了“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平衡关系,并做初步辨析。

“平衡悖论”与共生共赢

1968年,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论文。在文中,哈丁假设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在同一块公共草场放牧。草场上牛羊的数量已经很多了,如果再增加一些,就会使草场的质量下降。但是,每位牧民从自己私利出发,都想再多养一些牛羊来增加个人收益,毕竟草场退化的代价是由大家负担。于是,“公地悲剧”由此出现:随着牛羊数量的无节制增加,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放牧,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在文化遗产的工作实践中,因利益相关方各自的立场与诉求不同,在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等方面有时会出现协调失灵的情况,甚至还会产生康德(Kant)所称的“二律背反”(antinomies)现象,即“在相互联系的两种力量的运动规律之间存在的相互排斥现象”。剖析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中错综复杂的诸多利益相关方,厘清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不同诉求与分歧,探讨化解文化遗产“平衡悖论”的协商合作模式,探索由“互损多输”走向“共生共赢”的有效路径,既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的重要关注点,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需要关注的几个关系

保护与利用

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二者间的关系,是实践探索中的困境与难题,也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保护与利用的失衡,其本质是“转化失调的矛盾”,并由此出现冲突与分歧。在实践中,与二者相关的主体方较多,按照其中的主要矛盾,大体可分为“遗产保护—资本运营”“遗产保护—产业发展”“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等几个方面。

“遗产保护—资本运营”方面,遗产保护方在面临艰巨的本体与关联环境保护任务时,因其可调动资源有限,不得不依靠资本方给予巨额的初始资金投入,以完成其自身所不能及的工作。然而,资本(无论来源是政府资金还是社会资金)所具有的趋利本质,决定了其最终的目标是获取经济收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回报可能会迫使遗产保护方在一些非原则的灰色地带给予让步,甚至继而觊觎一些核心区域的开发权限和时限,二者的矛盾在此过程中会不断升级。

“遗产保护—产业发展”方面,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多重社会属性,可以将其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之中,发挥其对相关产业的牵引/驱动作用。不过在一些个案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并没有成为主要目标,而是被视作发展产业的手段和工具。20世纪90年代曾出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被交给企业公司运营的现象,在《文物保护法》修订并明确要求“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后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还有可能以某种隐性的方式继续存在,这也是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协调“遗产保护—产业发展”二者关系时,其着眼点还是应当放在因遗产保护所产生的间接贡献方面,在文化遗产衍生价值的挖掘与创新转化方面做文章。

“遗产保护—旅游开发”是当前遗产价值转化的一片“蓝海”。不过,个别地方热衷于开发“名人故居”,或者“打造”文物景点,而真正的考古遗址、历史街区和古建筑等却疏于保护。一些文物遗址、古代建筑也会因个别地区“逐利性”的旅游模式,而被“竭泽而渔”式的过度开发,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个别地方将传统村镇街区改造成没有“在地性”文化依托的商业街,“标签化”“图解化”“盆景化”等旅游产品开发思路,也使得文化遗产旅游的转化形式肤浅生硬。

保护与发展

“保护”与“发展”这一对长期处于张力状态的关系,也是当下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保护与发展二者关系中,比较突出的就是“空间再生产”的矛盾,尤其是一些处于城市核心区的考古遗址、历史街区等,源于人文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既有大量的当地居民在生产、生活,也是城市发展的“洼地”与“瓶颈”,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明显,给城市的管理者也带来了潜在的巨大压力。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矛盾冲突有时会出现两个极端的表现:或是陷入“保护限制发展、发展影响保护”的双输局面;或是因为过度开发而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所谓“空间再生产”,不仅是地理空间与物理空间的重新建构,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空间之价值意义的重塑。以考古大遗址为例,不同利益相关方对遗址所在同一空间有着不同的“再生产”诉求,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而言,既要履行文物保护的属地责任,也要承担遗址空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责任;对于在地居民而言,则多是从“本我”出发考虑其切身利益与发展权益的保障;对于文物管理部门来说,更多的是关注其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的职责。因诉求的不同自然就会产生彼此之间的摩擦与冲突。除不同利益主体以外,在空间再生产方面还会涉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种种分歧与矛盾交织在一起,“保护”与“发展”也会出现失衡。

此外,在“保护”与“发展”方面,还需要关注重建设、轻运营的现象。个别地方过于急功近利,着眼于眼前的显性政绩,对营收前景与运维成本估计不足,使得有些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在经过开放之初的热闹之后,不仅没有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反而成为沉重包袱,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当地政府和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与热情。

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

在开展“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时,还要关注“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的平衡。

一般来说,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决策过程的大都是能够对其施加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如政府部门、学者团队、投资主体等。在保护利用的诸多环节中,决策群体与社会公众二者的权重有着明显的差别,有时会因“权威话语”而出现“公众失语”的现象。与此同时,鉴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考古、保护、规划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在决策过程中被赋予了相应的话语权,并且在某些环节还可能左右决策的方向。不过,专家学者往往更侧重于专业性的“应然”考量,而将可操作性与社会成本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管理者既需要倚重专家的学术支持,以突破一些行政力量无法摆脱的掣肘因素,又常困顿于“专业性”要求的过于严苛和现实中的“实然”因素,而很难左右逢源。社会公众则较少有常态化的渠道将意见反馈和影响到决策层面,因而在决策与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对于掌握一定话语权的专家学者,既需要坚守专业要求的底线,同时也可以从公众需求的角度换位思考,通过协商解决彼此之间“非合作博弈”的困境。

“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关系的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将专业性知识进行科学、有效的转化,以满足公众的多元文化需求。例如,中国的考古遗址大多是以土、石结构为主,经过千百年来的风雨剥蚀,现存遗迹大多已丧失了历史的本来面貌,不具备可读性。符合专业性要求的展陈方式,对于不了解历史文化背景信息的普通观众而言很难获得直观认识和参观愉悦感;有些考古遗址管理方因此而设计实施了一些遗址展示工程,甚至进行了一些古代建筑的复建,以迎合公众的需求,但却又突破了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合理界限,使得大遗址的价值阐释失真,造成观众对遗产信息的误读。如何协调“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的关系,既让大遗址的“内容阐释”有原则、有坚守,又在“共享传播”方式上更加生动鲜活,也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在当下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领域。

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

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构建了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它内在价值的延续与外部价值的创新。关于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学界之前曾做过一些讨论,主要是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对于“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而言,如何科学辨析二者关系,实现彼此协调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首先要关注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原真性”与动态传承。事实上,我们今天所保存的文化遗产,大多是经历了时间堆叠与文化层积之后的产物。我们在对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的同时,也可以再思考,如何在保证其内在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使其外部性价值在当代创造性转化中得以传承与发展。比如历史街区与乡土建筑群,它们的价值是在经历了若干年的人居互动中产生与凝结的,通过“以用促保”的方式使其融入当代生活,也会使其价值在动态生长中更为丰富与厚重;再比如“稻鱼共生”农业文化遗产,可以将虚拟世界的“共创”与现实世界的“共享”桥接起来,使公众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之中。

其次是“历史传承”与“当代创造”的关系。文化遗产是人类“层累的印记”,我们今天的创造也会成为明天的遗产,以“文化层积复合情境”的视角来思考“历史传承”与“当代创造”二者关系,既要给予过去的创造以尊重,也要给当代的创造留下记忆的空间。譬如工业遗产,一方面是作为记忆场所保存了人类文明发展演进的实物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其“博物馆化”,赋予冷硬的物质形态以具有温度和魅力的“文化气质”,并通过“空间再生产”功能重塑的不同形式(诸如文化园区、运动场馆等),使其通过今天的文化层积与意义重构而成为未来的遗产。

第三,是文化遗产“本体”与“信息”之间的关系。文化遗产之所以具有特定的价值,是因为它所承载的信息揭示了文化发展脉络,或与人类相关的自然生态演变。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遗产本体与其所蕴含的显性或隐性信息是同等重要的。而且,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使文化遗产延年益寿,但是文化遗产本体的消失是绝对的。如果文化遗产本体因自然衰变劣化等原因不复存在,那么通过各种方式所保存下来的信息就尤显珍贵,也为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重视文化遗产本体研究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对文化遗产信息的保护和价值再挖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使文化遗产内涵在保护中得以传承,价值在传承中得以延展。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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