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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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晋文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力防范化解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山西省人民政府近日颁布《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14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原则、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文物管理机构工作任务、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等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全面促进应对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能力有效提升。

《办法》指出,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处置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要求,文物部门、文物管理机构要制定并落实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监测技术及预警阈值研究,建立监测网络和分级防控机制;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定期开展宣传培训;要强化应急管理,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同时做好自然灾害资料收集、病害信息的记录分析,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发生时,发生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立即依法先期处置,落实不可移动文物抢救、保护措施,同时妥善做好后续保护工作。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根据损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发布工作。

《办法》强调,公职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山西将持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推动《办法》落地生根,全面推动新时代山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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