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 促进水下考古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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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见祥(上海大学海洋考古学研究中心主任,考古学与博物馆学系教授)

中国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疆,30多万平方公里的内水水域和1.8万多公里的绵长海岸线。无论经历了海陆变迁,还是人类活动,我国广大水域内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是古代先民经略海洋、利用内水的生动见证。1987年以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几代水下考古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国水下考古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展,遗址类型日益丰富,工作方法不断深入,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为发掘水下考古遗存、探索古代海洋文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考古学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十多年以来,我们逐步从单纯的水下考古发展为全方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近年来更是重要发现频传,行业大事不断,我国的水下考古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以下简称《规程》)编制历时很长、数易其稿,此时颁行可谓恰逢其时。这是水下考古长期积累的结果,也是水下考古工作的现实要求,还是水下考古事业发展的新基础。

《规程》源自既往工作的系统总结。近40年来,我国的水下考古工作涵盖了沉船、聚落址、墓葬、水利设施、建筑、水下文物点等不同类型,其中不乏南海Ⅰ号、绥中三道岗、碗礁一号、华光礁一号、南澳一号、小白礁一号、甲午海战系列沉舰、长江口二号、圣杯屿沉船、南海西北陆坡一号、陆坡二号沉船等重大发现和重要成果。通过大量的水下考古探测、调查和发掘实践,水下考古工作者已经总结出一套包括水下定位、扰层清理、信息留存、文物提取、出水文物保护与整理在内,适合中国国情和浊水条件的水下考古工作程序,这是《规程》编制的基础。《规程》计有9章29条,另有附录、表格若干,涵盖了项目组织、调查发掘、文物保护、资料整理、成果发布、资料管理、安全管理等水下考古的全部环节。正文结构遵循《田野考古工作规程》,附录内容突出水下考古各环节技术要点,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由此可见,《规程》既兼顾了水下考古的考古学普遍性,又突出了其环境背景、技术系统上的特殊性,是我国水下考古由专门的技术手段向综合的学科体系转变的重要表现。

《规程》立足水下考古的现实要求。我国沿海地区多为经济发达、涉海活动频繁的区域。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水下文物保护及其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早在1989年就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下条例》),在规范水下考古、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4月,《水下条例》修订施行,规定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对水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的报告提交和文物登记、保管、移交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空白,也对水下考古,尤其是涉海建设工程考古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推动《水下条例》精神落地落实,探索涉海建设工程考古制度的过程中,一份简洁、有效的操作规程必不可少,是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上述工作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去年发布的《“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考古规划》)明确要求“健全考古工作标准体系,发布《水下考古工作规程》”,以加强考古能力建设。也就是说,颁行《规程》既是《考古规划》的具体内容,也是落实新修订《水下条例》,推动规范开展涉海建设工程考古的现实要求和有效工具。

《规程》着眼事业发展的未来需要。坚持进行水下考古调查,查清水下文物资源状况,绘制水下文物“一张图”,乃至全面建设信息化平台一直是国家高度重视,业界积极努力,事关考古研究、文物保护、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例如,早在2007年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就明确将“水下文物”列为普查对象,年内即将启动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更是将水下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调查作为重点内容。新修订的《水下条例》以单设条款增加了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设标准,并要求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其理念也从文物本体保护转变为区域性综合治理。这也势必进一步加强与渔业、交通、海洋、国土资源等涉海诸部门的业务合作与信息共享。前述“行业内基础工作”和“行业间合作共享”两个层面都需要具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从正文表述、技术要点和推荐表格看,《规程》可以满足工作程序和数据标准的需求,逐步提升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水平,为水下考古的发展奠定新的基础。

随着近年水下考古系列发现及技术方法专项研究的不断深入,《规程》的及时颁布和深入实施,将有助于在“精度”“深度”“速度”方面形成更为稳定、系统的技术方法体系,为水下考古遗存的综合研究奠定基础,为水下文物资源的有效管理提供服务。

其一,提升精度。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作业程序及其方法论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的定位、勘测、提取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对于“大海捞针”式的资源调查来说,目标范围内所用设备和图像解译精度是关键问题。根据已有经验,水下考古遗存一般具有全出露、半埋藏和全埋藏几种状态,前一种情况往往保存不佳,后两种情况本身就难以探测和解译。如何提高探测和解译精度是水下考古作业的重点,也是难点,国内、外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提升空间依然很大。近年来小白礁一号、甲午海战沉舰调查、长江口二号调查、圣杯屿沉船发掘都对上述问题特别关注。例如,刚刚完成年度工作的圣杯屿沉船发掘就特别强调了水下实时定位和监测、精细化水下考古发掘设备、全景三维摄影拼接技术、脆弱文物提取与保护技术内容。在技术方法研究上,2012年便已在福建平潭海域开始探索,近年来又得到国家科技部专项支持的“水下考古关键技术研发”工作就以不同埋藏状态的水下遗存探测与解译作为核心目标。前述探索的阶段性成果已被吸纳到《规程》中,随后的整理总结、提炼升华还可为《规程》未来完善开拓更大的空间。

其二,拓展深度。深海考古是60年前逐步兴起的水下考古专门领域,其工作程序的核心是如何把深海技术优势转化为深海考古能力,满足考古学的标准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深海考古遗址的调查、发掘、保护乃至展示中,一方面,深海考古在船基支撑、原位监测、区域探测、考古测绘、图像传输和三维重建等方面对数据的精度和细节具有更高、更特殊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深海考古数据采集和样本提取时,需要对载人/无人潜水器进行专门的适应性改造,乃至专门研发。自2018年开展深海考古初次调查以来,我国在深海考古领域的发展极为迅速。其中,2023年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是我国水下考古工作者首次借助深潜科技与装备,对位于水下千米深度的古代沉船开展系统、科学的考古调查、记录与研究工作,并特别注意积累探测调查、图像解译、样品提取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以《规程》为指引,西北陆坡一号、二号的调查发掘,以及深海考古关键技术、关键装备的研发,将会进一步提升我国水下考古的专业化、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其三,保证速度。开展涉海/涉水工程建设需要先期完成水下考古调查,查清拟建区域水下文物资源情况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2022年4月,修订后的《水下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是我国水下文物保护领域的一大变化。这一变化要求在提高和保证精度的同时,水下考古工作者需要对既定区域(拟建区域)进行快速水下考古资源调查和评估,以实现涉水工程建设与水下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共赢发展、协调推进。要做到这一点,《规程》关于项目组织、性能指标、测线布置、工作船速、考古记录的一系列规定显然是扎实的基础,是工作的重要前提。此外,也需要联合水下考古、探测技术、信息技术等多学科进一步研究水下考古快速调查与评估的策略和方法,以进一步适应水下文物保护的现实需要。从这个意义上看,《规程》的颁行就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规程》是在我国水下考古事业发展关键节点上公布的重要成果,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规程》颁行,有利于更科学地把握丰富多彩的水下文物,有利于更深入地探索悠久灿烂的海洋文明,有利于更扎实地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贡献水下考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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