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试点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始于2016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关于建立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今年将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工作(简称“评估工作”),现已颁布《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办法》(简称《评估办法》)。
《评估办法》所指的试点单位是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承担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先行先试任务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单位。首批154家试点单位按照省份划分,囊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最多,分别有8家单位。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遵循“以评促管、以评促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提高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促进试点单位探索科学发展路径,总结有效经验,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健康发展。
评估流程
据悉,本次评估工作流程分为自评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初审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终评阶段(9月16日至10月中旬)。试点单位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开展自评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单位初审工作,审核试点单位自评结果和佐证材料,出具初步评估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统筹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和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标准及细则
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100分,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评估工作每三年全面开展一次。评估工作后,逐年开展复核评估,每年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正确导向总计10分。要求各试点单位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丰富优质文化产品供给,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高质量发展,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中建立正确的导向审核机制并严格执行。
管理方面包含:经营管理、收入管理、资源投入、场地投入、人员投入、经营支出、人员激励、试点单位激励、政策扶持总计9项指标,合计总分32分。
产出方面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经营收入、营销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品牌假设和数字文化总计8项指标,合计总分35分。
效益方面包含:文旅融合、跨界融合、机制创新、人次培养与就业、宣教工作、消费者满意度总计6项指标,合计总分23分。
评估机制
建立试点评估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与省级主管部门对评估等级确定为“一级”或“二级”的试点单位进行经验推广,形成良好示范,并在有关工作项目中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推动评估等级与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挂钩。省级主管部门督促评估等级为“三级”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提升成效。省级主管部门督促评估等级确定为“四级”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提升工作,限期逐项落实到位。整改提升为期一年,期满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验收。
建立试点单位动态管理机制。不参加评估工作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四级”的试点单位,退出试点名单。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引发较大负面舆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试点资格。试点单位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凡弄虚作假者撤销试点资格。
评估成效
试点单位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在试点单位的示范带动下,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日益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文创开发工作,通过独立设计生产、跨界合作、联合运营等多种方式开展文创工作,文创开发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完善,人才队伍得到有效锻炼,赋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正在形成。
同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通过评估结果,积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实行试点名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至地市级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以及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机构,并持续优化试点政策。
(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