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与《反思》
二里头遗址是二里头文化的核心遗址,一般被认为是最接近夏代晚期都城的遗址。二里头文化可分为四期八段,其中关于第四期晚段遗存的讨论近年来较为热烈。对二里头遗址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遗存的分析,关乎二里头遗址于何时废弃及其废弃过程,并与夏商王朝更替这一重大问题密切相关。赵海涛先生在《二里头遗址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遗存探析》(以下简称《探析》)一文中,依据若干重要遗迹的层位关系,将二里头遗址的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遗存划分为4小段。认为二里头遗址在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之初(即《探析》所划分的第1阶段)重要遗迹仍在使用,都城尚未废弃,都邑主体人群并未发生变化;至第2阶段,下七垣、岳石文化因素大量涌入二里头遗址,对重要遗迹造成重大破坏,都城废弃;在第3阶段以下七垣、岳石文化为代表的人群新建了6号、10号等夯土基址;至第4阶段,各重要遗迹皆废弃。在二里岗下层文化晚期,二里头遗址彻底沦为一般聚落。
井中伟、张振腾先生在《二里头遗址二里头文化第四期晚段遗存反思》(以下简称《反思》)一文中,通过对二里头遗址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的典型陶器进行类型学分析,发现四期晚段的陶器变化并不敏感,不支持进一步的细分,并结合重要遗迹的地层关系,认为二里头遗址的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遗存无法再细分为若干更小的阶段。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讨论的余地。《探析》的主要论据是重要遗迹的层位关系,《反思》的论据主要是陶器类型学和重要遗迹的层位关系。《反思》已经对陶器作了详实的类型学分析,确实难以分辨其形态上的差别。事实上,《探析》的作者也认为陶器无法再细分。因此,关键就在于重要遗迹的层位关系是否支持四期晚段遗存再细分。
重要遗迹的层位关系再审视
首先看宫殿区的三座城门。东1城门:打破东1城门和被其打破的单位所出最晚陶片均为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始建、使用及废弃年代均为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东2城门:门道被二里岗文化晚期灰坑打破,门道下的灰土中有二里头文化四期陶片,年代为二里头文化四期至二里岗文化晚期;东3城门:打破东3城门的地层出二里头文化四期陶片,门道内路土中出二里头文化三期陶片,年代为二里头文化三期至四期。
对宫城城墙和道路的解剖表明,二里头宫城城墙和使用时期路土的年代在二里头文化二期晚段至四期晚段。需要提及的是,四期晚段的房址2003VF3依宫城东墙所建,表明宫墙在四期晚段时还在使用。报告描述该房基打破2003VH181-183,那么《探析》中的2003VH181就不应当作为宫城在四期晚段被废弃的证据。
1号基址西墙外的两口四期晚段水井2001VH465、2001VH272为1号基址使用期遗迹。《反思》认为1号基址的使用期遗存和废弃期遗存无直接叠压打破关系,“无法判断两者相对年代的早晚”。前文提及,两口水井为1号基址使用时期的遗迹,1号基址与这两口水井在四期晚段的一段时间内共时,而VH73、VH81、Y1等废弃期遗存打破1号基址,是基址被破坏的明确证据。因此,笔者认同1号基址在四期晚段应该被划分为两个阶段。
7号基址:有四期晚段的使用期遗存2004VH257和2004VH277,南墙外使用时期路土T72⑤中包含有四期晚段陶片,与1号基址一样有两个阶段。
9号基址:叠压基址的地层、打破基址的灰坑均为四期晚段,此时已废弃。
2号基址:《探析》提及2002VH463(即1978VM1)附近路土2002VT16④中出土年代最晚的陶片为四期晚段,将其认为是2号基址在四期晚段仍在使用的证据。2002VH463年代为二里头文化三期,无疑属于2号基址使用时期遗迹,然而其附近的四期晚段路土难以确定是否也是2号基址使用时期遗存。
《二里头1999-2006》中提到,四期晚段灰坑2002VH179打破2号基址东墙,认为该灰坑“对2号基址东墙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提及2002VH161、164、466均位于2号基址院内。
言下之意,是想将这些遗迹作为2号基址进入四期晚段时仍在使用的证据。但是,2号基址依东墙而建,东墙是2号基址重要的组成部分,起着分割空间的重要作用,东墙被打破应当标志着2号基址的废弃,至少不再承担宫室建筑的功能。而2002VH161、164、466也难以作为2号基址在四期晚段仍在使用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看来,2号基址的使用年代是否进入四期晚段还没有充分的证据。
4号基址:《二里头1999-2006》称大批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遗迹打破4号基址东庑,二里岗文化晚期遗迹打破基址主体,认为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之时,东庑率先废弃,而主殿一直沿用至二里岗文化时期才废弃。笔者认为,4号基址的情况与2号基址相同。二里头都城的大型夯土基址中有代表性的形制就是中轴对称、周边有围墙、廊庑的庭院式建筑。东庑是4号基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东庑被大量灰坑打破而废弃之时,4号基址就应全部废弃。至于基址主体被二里岗文化时期灰坑打破,有可能主殿依然具有居住功能,但是不再具有象征等级的礼仪性功能。因此,4号基址在进入四期晚段依然作为大型宫室建筑使用的证据也不充分。
6号基址和11号基址的始建、使用及废弃年代均在四期晚段。
绿松石器作坊区中明确与绿松石器生产有关的遗迹只有2004VH290和其下的2004VH323。《探析》依据2004VH290打破出有岳石文化陶器的四期晚段灰坑及四期晚段灰坑打破2004VH290的地层关系,将其归入《探析》所划四期晚段第3阶段。《反思》则提出下七垣、岳石文化因素出现在二里头遗址的时间并不一定,以此将2004VH290的年代定在四期晚段第3阶段证据不足,笔者同意《反思》的意见,有关绿松石器作坊区的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古工作来揭示。
铸铜作坊区在四期晚段仍在使用,二里头都城废弃后,被外来人群继续利用。
围垣作坊区内的10号基址建造在宫城南侧道路上,这一行为破坏了二里头都邑原有的规划。
综上,二里头遗址宫城城墙、城门、道路、1号基址、7号基址在进入四期晚段之时还在正常使用,2号、4号基址在四期晚段时还在使用的证据不充分,6号、11号、10号基址在四期晚段新建,铸铜作坊和绿松石器作坊在四期晚段仍在正常使用,但在下七垣、岳石文化人群占据此处后,为其所用。
考古学文化分期与遗址分期
再回顾《探析》与《反思》二文,两者观点看似分歧巨大,实际上也达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探析》认为“四期晚段第2阶段,大型遗迹乃至二里头都城遭到了致命破坏而废弃”,下七垣、岳石文化特征的陶器“成组出现于包括核心区在内的二里头都城”等现象是商汤灭夏的结果。并提出6号基址的布局与二里头遗址先前的建筑基址不同,反而更接近商文化,10号基址则破坏了道路系统和都城框架。随后,《探析》作者在《二里头都邑聚落形态新识》(以下简称《新识》)一文中,进一步将上述现象“整合打包”,认为很可能是下七垣文化、岳石文化所代表的政权毁灭并取代了二里头文化所代表的政权,是文献记载的夏商王朝更替的反映。《反思》提出,“当下七垣(尤其是漳河型)文化和岳石文化风格的器物在二里头遗址中成组合地大量出现才意味着二里头都邑业已沦陷”,“6号、10号、11号基址及东1城门的始建年代或可视为二里头遗址中的夏商文化分界坐标”。
可见,二文作者在二里头遗址夏商分界上达成的共识几近一致。
再看二者分歧,即二里头遗址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能否再分小的阶段。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背后反映的是考古学文化分期和遗址分期的问题。
《反思》更强调二里头文化这一考古学文化的某一期段能否再细分,从陶器的类型学分析结果看,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在考古学文化层面很难再细分。
《探析》则偏向于通过分析遗迹间的叠压打破关系,结合行为主体的差异,对遗址进行分期,更详细地说,是想解决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时二里头遗址堆积过程的分期,属聚落考古的层面。考古学文化的分期与遗址堆积过程的分期并不一定一致。目前看来,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时陶器变化就与聚落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同步。
笔者认为,这就是造成二者分歧的关键。而《反思》也注意到宫城东部持续使用、一片繁荣的景象与宫城西部衰落之间形成的反差,与此前二里头都邑宫城布局的差异,这已经是聚落考古的内容。因此,二者才能产生极为接近的认识。
当然,《探析》将四期晚段遗存分为4个阶段也存在证据上的不足,由于缺乏长系列的层位关系,第2、3阶段的区分多是基于推测。不过,在《新识》一文中,作者将第2-4阶段统一归为一段,第1阶段仍为一段,认为二里头遗址在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时的聚落形态大体可划分为这两个阶段。
笔者认为将四期晚段遗存划分为3个小阶段较为合适。第1阶段,即《探析》所分第1小段,不过前文已有分析,2号、4号基址等重要遗迹不排除在第1阶段仍在使用的可能,但目前证据还不充分。这时二里头都邑尚未废弃,人群主体仍为二里头文化人群;第2阶段即《探析》所分2、3小段,下七垣、岳石文化因素大量、成组出现在二里头遗址,对原有重要遗存造成严重破坏,并新建夯土基址,改变原先都城规划。此时二里头都邑已废弃,但仍是重要聚落,行为主体是二里头人群的敌对势力;第3阶段,各重要遗迹皆废弃。二里头遗址逐渐沦为一般聚落。
自20世纪二里头、偃师商城、郑州商城等夏商时期重要都邑性遗址发现并发掘以来,有关夏商文化分界的争讼就从未停止。《探析》与《反思》是近年来为数不多参与讨论的代表,不辩不明,二者在这一问题上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共识。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必须有待于新的田野考古发现了。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考古文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