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问题,是考古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人(who)、何物(what)、为什么(why) 及如何(how)之一。
张光直先生在《考古学:关于若干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再思考》中用很大的篇幅论述了考古学的“时间”问题,指出:“在考古学中,时间可能是最难定义和解说的一个概念,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又无处不在,无法用经验加以度量。在考古学中,时间常常就是指时代或者时间表——一种勉强可以用物理的形式定下来,把考古遗存放在其中一个固定的位置上的尺度。这可以说是对时间的最常用又最含糊的一种观点了。”“考古遗存的空间信息必须和其时间及其形式联系起来研究,其意义才会明朗。”的确,大多数情况下,考古学研究中对“时间”的理解是狭隘的、混沌不清的,甚至是极其粗浅的。
其实,考古学研究的本质就是探寻人类在时空坐标中刻下的历史印迹,给出在某个时期内,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文明高度。因此,文化遗物只有在历史时空坐标中才能体现出它的实质内涵。无论以地层和类型学为依据的相对年代,还是以科技手段所获得的绝对测年,给出文化遗存的时间坐标,是考古研究最基本的要求。诚然,这一点极其重要,但远远不够——在对考古学“时间”的理解及其深层次问题认识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寻。
在考古学中,时间是有形状的——包括空间形态、物质形态和社会形态
考古学中的时间是有形状的,只不过多数情况下都视而不见或习以为常了。地层堆积和器物类型都带有时间的印迹。大到地质地貌、地层层序,小到叠压打破关系都隐含了历史时空的概念——即时间的空间形态。
任何物质在宇宙间都具有空间和时间的双重性,换言之不存在不含有时间的物质,也不存在没有空间定义的物质。我们说:“在考古工作中看到的地层堆积,其实不只是包含物质遗存的一堆土;而是一个随时间累积叠加的实体物质空间,装满了人类在这一时空领域内活动的行为轨迹。”
时间的物质形态,在考古学研究中更加习见。石器、陶器、青铜器等成熟的类型学体系,都具有历史叙事体系的“时间”印迹。在传统考古学中,这些经验性的被“物化了”的“时间”粗略地构成了人类物质文明的编年体系,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历史文化的认知。比如:手斧、桂叶形尖状器、细石叶等特定类型,基本上根据类型或外形就能大约判定其处于旧石器时代早中晚期的位置。再比如:陶器——哪怕是一小块陶片,仅根据陶质、陶色、花纹样式,就能确定是仰韶、龙山、先秦时期的文化遗物。因此,这些物化了的时间既有物质形态的成分,也折射了社会形态的样式。
在考古学中,时间是有厚度的——“绝对年代”不绝对
考古学中,除了具有年款的瓷器和纪年的石质(墓志)、骨质(甲骨)、木质(简牍)和其他(动物皮革、丝织物)等文物能够精确到某某年外,大部分物质遗存的“时间”都是不精确的,某个地质时期或历史阶段的“相对年代”,或者说只能是某个具有一定“厚度”的历史阶段。
考古学研究与文物研究最大的区别是物质遗存随着“时间”流动堆砌而成的社会属性,而非器物本身。正如列维-斯特劳斯所述“时间和空间实际上是社会的时间和空间,如果不和社会现象结合起来,时间和空间就是没有意义的”。即便有纪年的文物也存在社会活动的印迹,器物的制造、使用、流通、埋藏,或流动或静止,直至被发掘出土,其时空位置的演变也在考古探寻的实质内容之列。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测年技术手段在考古学中的应用,以往传统的经验性的“相对年代”显得不够精确,“绝对年代”成为考古学研究中的“宠儿”,似乎只有标定了距今XX年,考古发现才能“呈堂证供”。事实上,绝对年代不绝对。它所表述的仍然是某个具有科学测定意义的相对年代,仍然是一个相对精确的测年范围和参考数据。因此,笔者更愿意用“精确测年”或“科技测年”这样的词语来表述。
目前社会上弥漫着一种“迷信”绝对年代的倾向,似乎只有“绝对年代”才是“铁板钉钉”的。然而,科技测年对考古学研究而言并非充分必要,且给出的测年数据并非一个绝对值,仍然是一个具有一定误差范围的年代或年代序列。另一方面,尽管“绝对年代”有科技手段的支撑,仍然达不到绝对可信。
尤其是旧石器时代遗址,一个剖面跨越多个地层。传统的地质地貌、古生物地层学,是解决旧石器年代问题最基础的手段。“绝对年代”只能是“相对年代”的一个补充和参考。受限于地层扰动以及测年样品采集层位准确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往往使“绝对年代”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甚至弄巧成拙。以丁村54:100地点为例:多种科技测年手段介入其中,得到的数据千差万别——铀系法(距今16~21万年)、氨基酸法(距今7.08万年)、电子自旋共振法(距今7.5~10.4万年)、古地磁测定(距今12.24~11.92万年)、光释光测年(距今7.5~14万年、8.71±0.37万年和12.1±0.6万年)。正如张森水先生所言“没有年代盼年代,有了年代怕年代”。
这并不是否定考古年代学的作用与意义,而是要充分理解“科技测年”手段与“相对年代”互为依存、相得益彰的重要性。首先,所有科技测年方法都是以某种“算法”为“假设”前提条件的。其次,所有测年手段也都是有误差的——对于新石器时代遗址而言,碳十四测年的误差范围以百年计,而旧石器时代遗址的测年误差则往往以万年计。因此,“绝对年代”所表述的“时间”——并非某个确切的时刻——仍然是时间坐标轴上具有一定“厚度”的某个区间。另一方面,科技测年作为考古多学科研究的一个分支,需要年代学家充分地与考古发掘紧密融合。特别是旧石器遗址的测年样品,最好在发掘过程中采集。对于不在发掘档期考古遗址的年代学研究,样品采集必须有考古发掘者参与,才能保证“样品”与文化层的对应关系,才能得出有说服力的数据,例如西侯度遗址埋藏测年的研究。
埋藏时间与过程时间——旧石器遗存的共时性问题
现代考古学要求我们更加精细、更加深入地理解古代文明和文化遗存与人类行为之间的“时间”关系。那么,除了标定时间坐标之外,还需要考虑文化遗存的埋藏环境及迁移关系。这一点对于旧石器考古而言尤为重要。
这就要求我们对文化遗存的“共时性”“时间标尺”和遗物的“可识别性”有足够的分析和认识。
无论相对年代还是绝对年代,体现的都是文化遗存最终被固定下来的“埋藏时间”,而非器物埋藏之前留存于地表的“过程时间”。文化遗存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具体体现,反映的是埋藏之前人类行为及其器物的“生命历程”。因此,必须对其埋藏环境、埋藏类型以及器物被“最终固定”之前的“过程时间”有清醒的认识。
当前的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以“石器组合”作为考察人类技术类型的基本单位。那么,这个基本单位的大小或长度是多少?多大年代范围内的石制品能够算作一个具有“共时性”的基本单位?才能够用“石器组合”或“操作链”等分析手段?这就涉及“时间标尺”的确定以及考古分析方法的应用。
不同埋藏环境下,不同埋藏类型的文化遗存,不同时期的研究范例下,叙述解析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其“时间标尺”也必然有所区别。19世纪以来以地质时代划定考古学文化的范式,叙述的是人类发展演进中的宏大场面,其“时间标尺”动辄几十万年或几万年。20世纪中叶兴起的以工艺技术分析为目标的“石器工业”,是以某个器物组合(assemblage)相对应的技术体系为分析单位,其“时间标尺”就相对小得多。新考古学以来,以“过程考古学”“行为考古学”等理论体系为分析手段的研究,必须考虑到时间标尺的问题——必须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和想要达到的学术目标,将其“时间标尺”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将不具备“共时性”的考古材料解释为某某“组合”并进行“操作链”分析,必然是一种“拉郎配式”的研究,也必然是牛头不对马嘴。
在河流相地层中搬运埋藏环境下,必须要考虑文化遗物次生堆积和埋藏之前的“迁移效应”——表面上看处于某个特定的较为单一的地层单位之中的石制品,却很有可能包含了多个不同时空范围内人类活动遗留的物品。也就是说河流相地层中的文化遗物,很有可能是来自上游地表和古老地层文化遗物混杂在一起的“大杂烩”,其共时性无疑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河流相地层的旧石器遗存能否作为一个“人类行为单元”去考量,或者说多大的“时间标尺”才能框定其“共时性”,也就变成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因此,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存的“共时性”必须以研究对象的“时间标尺”的确定为依据,必须根据研究对象所处的地质时代、埋藏环境、遗址性质乃至研究目标和阐释问题的细致程度来考量,甚至需要一事一策地来制定“时间标尺”和分析方案。例如:丁村遗址群洞门遗址中,对于发现于S1古土壤中原地埋藏85件石制品来说,虽然在同一个地貌单元的同一个地层堆积中,但最早一件和最晚一件石制品的时间差达到了2.99万年(垂直高差1.41米),它们代表了不同“时期”来到这里的狩猎采集人活动的证据。因此,其“共时性”很差。如果以“石制品组合”和“操作链”等考古范式来分析,很难给出一个合理阐释。我们认为:洞门遗址考古学阐释的最大学术意义在于狩猎采集者流动觅食行为和“轨迹型遗址”的研究。
此外,还涉及考古遗存的识别度问题。考古学是对古代社会某个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的研究,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对于无法区分的物质遗存来说,其共时性也必然不能被确认——其绝对年代甚至没有相对年代来得靠谱。因此,“共时性”也是建立在可识别物质遗存和相对年代的框架下,才能体现出它的意义所在。
总之,考古学研究中的“时间”,不仅仅是何时(when)的问题,还有一系列与时间背景相关的考古学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作者单位:山西省考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