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长城保护 共同守护中华民族的脊梁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就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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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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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2019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嘉峪关考察时强调,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弘扬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磅礴力量。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记使命担当,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探索建立文物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共同提升文物安全保障能力,合力推动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取得较好效果,办理了一批优秀案例。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文物局以长城保护为专题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促进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更大合力,为建设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陈培军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胡卫列:长城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建筑工程之一,体现了中华民族勤劳智慧、坚强勇敢、热爱和平的民族精神,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保护长城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法律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但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以及保护的迫切性,各地检察机关充分依据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包括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规定,将长城保护纳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加强司法保护,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支持认同。但从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受损类型、保护方式来看,仅仅从环境角度强化司法保护远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应当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一个专门领域加强公益诉讼监督。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探索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22个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探索予以明确。由此可见,强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司法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切。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以长城保护为主题联合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回应社会关注,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另一方面,也是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文物部门协同协作,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记者:此次发布的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胡卫列:此次发布的长城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长城资源类型多样、公益损害情形多样。发布的案例涉及河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包括燕、秦、明等多个时代的长城;受损情形既涉及长城本体如墙体、烽燧、敌台、关堡等,也有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损害长城景观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等情形;违法主体既有法人违法建设,也有行政机关在履行建设规划、资源保护等职责中未兼顾文物安全导致文物受到损害。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督促公益修复。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河北省保定市对某公司违建损害长城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70余万元;也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文物保护专业性强、整改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三是注重通过办案促进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在促进整改的基础上推动武威市政府专门设立了武威市长城文化保护研究院,在每个县(区)设立长城文化保护站,专门从事长城保护工作,出台《武威市长城巡查检查办法》,强化常态监管。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明长城遗址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市政府办出台《神木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神木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建立了全市21家单位文物保护安全联席会议长效工作机制,明确了长城保护管理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并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年终考核指标,长城沿线11个镇街均设立了长城保护工作站。

记者:一些地方的长城遗址千百年来与农牧民生活融为一体,加上现代工业的发展、旅游影视业的介入,都可能让长城遗址受伤。应如何兼顾长城保护与民生保障、工业发展、文旅繁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陈培军:长城保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是要强化长城保护文化宣传和法治宣传。通过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手段,提升长城保护宣传教育的广度与深度,提升公众长城保护意识、保护理念、保护知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二是要加强长城保护管理科技创新。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在长城保护和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坚持源头防范,实现关口前移。三是要完善文物保护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密切协作,落实好各自领域的文物保护责任,构建齐抓共管的文物保护大格局。四是要处理好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对长城的管理和利用都必须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将长城保护和长城文化传播、旅游等合理融合发展,形成良好互促的高质量发展模式,使长城周边的人民群众不仅是长城的一线护卫者,也能成为长城保护的受益者。

记者:双赢多赢共赢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办案理念,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是如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呢?

胡卫列:文物保护需要多方协同、凝聚合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多次指示,要针对文物司法保护中涉及的一系列专业性问题主动与国家文物局完善协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与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先后赴江苏、福建等地开展文物保护联合调研督导,互邀参会,在明确文物公益诉讼保护的重点范围等方面深化了共识。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重视支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作联动,推动完善文物长效保护和利用机制。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文物局联合制定《关于协作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文物局联合部署“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举办“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主动协同文物部门解决文物保护难题,助力综合治理。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在协同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哪些计划?

陈培军:一是进一步深化细化文物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适时联合出台文件,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业务培训和案例发布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工作格局。二是推动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共同推动立法机关修改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对妨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起诉,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三是强化文物保护法治宣传。统筹两个条线的资源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使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例成为文物保护普法宣传的生动故事。四是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文物部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调研摸排和沟通会商,聚焦文物保护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有效改善文物保护状况。五是认真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共同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实现我国从文物资源大国向文物保护利用强国的历史性跨越。

 (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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