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永城芒砀山出土汉代铜锺铭文看汉代的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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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清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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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芒砀山位于河南省永城市东北三十余公里的芒山镇,这里为西汉梁国诸侯王陵墓所在地。西汉梁王墓地分布范围约14余平方公里,使用时间自汉景帝时期一直延续到西汉晚期。经考古调查,西汉梁王陵墓主要分布在芒砀群山的保安山、李山头、夫子山、铁角山、南山、黄土山、僖山、窑山等八座山头上,每座山头上均埋葬有两座大型陵墓,南北并列,墓主人分别为梁王及其王后,一般情况下王墓在南,后墓在北,充分体现了西汉时期夫妇并穴埋葬的诸侯王埋葬制度。

南山一号汉墓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芒砀群山的南山山顶南侧,墓上堆有十余米厚的封土。该墓早年曾遭多次盗掘。这是一座横穴式崖洞墓,墓道朝东,由墓道、墓门、斜坡甬道、主室以及主室周围六个侧室组成,墓道和斜坡甬道内用塞石封堵。根据南山一号汉墓所处位置以及墓葬规模、形制结构等分析,应为一座西汉时期梁国王陵墓葬,墓主人为西汉时期某一位梁王。1993年7月,商丘地区劳改石料场在南山一号汉墓墓口东南57米的南山山坡开山采石时,发现一座陪葬器物坑,编为南山一号汉墓1号陪葬坑。这是一座长方形竖穴石坑,露天开凿于山体岩石上,平面呈长方形,直壁,平底,坑底和坑壁未经修整,凿制粗糙。坑口东西长4-4.15米,南北宽2米,坑底东西长3.85-3.9米,南北宽2米,坑深1.2-1.7米。陪葬坑内出土铜锺1件、铜壶1件、五铢钱2枚和阴刻有“二月□”文字的近方形石条1块。2枚五铢钱形制相同,阔穿,窄外郭,五字交叉两笔稍有弧曲,铢字金字旁模糊不清,朱字上部笔画方折,与河北满城一号汉墓出土的Ⅱ型五铢钱相同,应属汉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铸造的上林三官五铢钱。南山一号汉墓1号陪葬坑出土的铜锺与河北满城一号汉墓出土的铜锺(M1:4108)形制相同,大小也基本相近。河北满城一号汉墓墓主为汉景帝之子中山靖王刘胜,卒于汉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二月。根据南山一号汉墓1号陪葬坑内出土五铢铜钱的钱文字体写法以及铜锺、铜壶的形制,推测南山一号汉墓1号陪葬坑的埋藏时代约在西汉中期,即汉武帝中期或稍后。

陪葬坑内出土文物以铜锺最具有历史研究价值。铜锺小口微侈,束颈,鼓腹,平底,圈足,上腹部左右两侧各有一铺首衔环。口沿、肩部、腹部以及下腹部各有一周突起的宽带纹,肩部、腹部以及下腹部宽带纹中部均有一周突棱(图1)。肩部和腹部宽带纹之间阴刻铭文九字,铭文内容为“上御锺常从盗者弃市”(图2),横行竖写一行,字体呈西汉早期隶书特点。铜锺口径17厘米,圈足径21厘米,通高45.5厘米。南山一号汉墓1号陪葬坑的埋藏时代约为汉武帝中期,所以陪葬坑内出土铜锺的铸造年代应早于陪葬坑的埋藏时代。铜锺腹部有旧时修补的痕迹数处,说明铜锺在埋入陪葬坑之前应有较长的使用时间并出现多处破损,笔者推测该铜锺的铸造年代应远远早于汉武帝中期,可能早至西汉景帝时期。

铜锺肩部和腹部之间阴刻有“上御锺常从盗者弃市”铭文九字。

铭文“上”字,是对封建社会皇帝的称谓,在《史记》《汉书》等汉代史籍中常见。例如,《汉书·高帝纪》云:“五年秋七月,燕王臧荼反,上自将征之。”文中的“上”,即指汉高帝刘邦。《史记·梁孝王世家》记载:“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废栗太子,窦太后心欲以孝王为后嗣……其夏四月,上立胶东王为太子。”上述中所云“上”,指汉景帝刘启。

铜锺铭文“御”字,古时有多种含义,其中有两种含义与铜锺铭文内容相关,一凡是皇帝使用的器物或者与皇帝有关的事物往往要冠以御字;二是指祭祀宗庙的服御物。《春秋公羊传·桓公十四年》云:“御廪者何?粢盛委之所藏也。”何休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委积也。御者,谓御用于宗庙。”因此,南山一号汉墓1号陪葬坑出土铜锺应为封建皇帝使用的御用器物或者祭祀宗庙的服御物。

铭文“锺”字,指该青铜器物的名称。锺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容器,用来盛酒或称量粟米粮食。《春秋左传·昭公三年》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锺。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锺乃大矣。”战国时期,常以锺作为粮食的计量单位。《孟子·公孙丑下》云:“我欲中国而授孟子室,养弟子以万锺,使诸大夫国人皆有所矜式。”《庄子·人间世》曰:“上与病者粟,则受三锺与十束薪。”陈鼓应引司马彪注:“六斛四斗为一锺。”汉锺大多数为青铜质地,一般出土于帝王或高级贵族的墓内及陪葬坑中,传世的南陵锺、周阳侯锺和考古出土的阳信家锺等汉锺均为青铜制成。

铭文“常从”即“尚从”,“常”与“尚”均为禅母阳部字,古时同音,可相互通用。《汉书·惠帝纪》云:“宦官尚食比郎中。”唐代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尚,主也。”唐代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主天子物曰尚。”古代主管帝王的事务和御用物品称为“尚”,所以“常从”应指封建帝王身边的侍从官员,隶属于汉代少府,常随从帝王出行,并掌管帝王的事务和需要的御用物品。

铭文“盗者”,指盗窃御用物品或者宗庙服御物的人。

铭文“弃市”,是汉代时期死刑的一种,即在古代城市繁华闹市处对犯罪人员施以死刑,并将死者尸体弃置于街头示众。《释名·释丧制》云:“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汉代对处以“弃市”的刑罚有明确的规定。《汉书·刑法志》记载:“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汉代对盗窃宗庙服御物的人,也以“弃市”刑罚论处。《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上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另外,《汉书》多处记载对犯罪人员施以“弃市”刑罚的例证。《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四年冬,魏其侯窦婴有罪,弃市。”《汉书·宣帝纪》云:“神爵四年十一月,河南太守严延年有罪,弃市。”《汉书·宣帝纪》又云:“五凤元年冬十二月乙酉朔,日有蚀之。左冯翊韩延寿有罪,弃市。”

综上所述,铜锺铭文“上御锺常从盗者弃市”应是西汉时期中央政府颁布的一条法律条文,即皇帝的侍从官员如果盗窃皇家御用物品或者宗庙服御物,均属“政治盗窃”,将处以“弃市”的从重处罚。铜锺铭文仅刻九字,虽然内容简单,但却是汉代法律条文的实录,为研究汉代的刑律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这件铜锺既然为西汉中央皇家御用物品,却出土于永城芒砀山西汉梁国王陵墓地,应是梁孝王刘武在位时期西汉中央政府赏赐给梁国的,后来埋葬于芒砀山西汉梁王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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