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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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晋文

本报讯  近日,《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强调,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建立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开展年度评估检查,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文物保护规划。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古遗址、重要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地下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办法》要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文物现状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方面,《办法》明确,地下文物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考古调查单位应当结合文献资料,评估调查对象,开展实地调查,编制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履行考古勘探作业程序,编制考古勘探报告。考古调查和勘探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文物主管部门。考古发掘依法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不得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田野考古操作规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机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检查验收。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出土文物,按照规定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出土文物等。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服务,提高地下文物保护水平。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

(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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