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于2019年提出《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建议。建议得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司法厅的大力支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2年重点立法审议项目,司法厅牵头成立调研组进行立法调研。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条例》于2022年11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聚焦全面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这条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确立了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了保护利用革命文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规范了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工作,为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革命文物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构建分级保护、原址保护、片区保护、整体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管理机制,将革命文物与教育、旅游相结合、融合,通过理论研究、陈列展览、文艺作品、免费开放、宣传传播等方式拓宽传承利用的途径,运用革命文物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弘扬革命文化的战略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决策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有效解决全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依法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蒙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