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在文博领域的日常工作中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对于从业者而言,在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合法地留存有切实意义的工作资料,亦或是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发表期刊文章,是关乎于自身发展的重要事项;同样对于行业内的有关单位而言,一方面是支持我国历史、考古、文博工作者深入科研领域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在科研工作中涉及的部分出版物等内容不触犯法律,威胁到集体利益。本文对文博领域职务作品的界定做简要梳理,并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对其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浅显分析,供行业同仁们参考。
职务作品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说凡是为了完成自身岗位职责而产生的作品,都可以算作职务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著作权等一系列权利原则上归属于作者本人,但其所在单位有权利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同时在此类作品交付之日起的两年内,作者本人授权其他人使用该作品时,需先与所在单位沟通,在明确使用方式和报酬分配后方可授权。
同时,也存在一种特殊的职务作品。即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或其他另有约定的作品等,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类。这里所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因此,该类型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通过给予作者奖励的形式,作为对作者付出劳动工作的鼓励或报酬。
因此,要明确职务作品的界定及权利归属,关键在于明确作者本人在创作一部作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工作指派关系,以及是否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一名博物馆工作人员接到任务,需要根据馆内常设展内容设计出版一本图录。因明确该人员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利用馆内资源(常设展内容)完成作品,则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视情况可归属于作者本人或者博物馆。而如果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总结形成的业务工作手册,并在手册中出现了本馆的部分图片内容(对于图片的使用需由作者本人与馆方另行协商授权),该作品依旧不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著作权法中有关于职务作品的法条内容相当有限,而在实际中遇到出现权利争议的情况时,往往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作为一名文博行业的普通工作者,建议各单位优化奖励机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优秀内容的产出上。可通过成立公益基金的形式,与社会各界的文博从业者一道,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辉煌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