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昀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办结一起村民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驿马吐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案。本案自2021年6月3日立案,历时1年余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本案做出的11份行政处罚决定被准予强制执行,敖汉旗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共处罚金664000元,涉案文物已移交敖汉旗博物馆。
据了解,该案中遭破坏的驿马吐遗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亦马吐村北沟村民组(后街组)西北约300米的高平台上,当地俗称“王子坟”。遗址高出四周约3至5米,文化层厚约3至5米,地表遗物丰富,可见有灰土圈,以夏家店下层文化为主,还有上层文化遗物。遗物散布于东西125米、南北120米的范围内。面积约13000平方米,采集有残石器、夹砂陶罐口沿等遗物。该遗址在《中国文物地图集·内蒙古自治区分册》登记号为A2121,1992年6月被敖汉旗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敖汉旗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为遗址区外延20米。2021年6月1日13时10分至6月2日16时50分,敖汉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贝子府镇、亦马吐村工作人员对驿马吐遗址进行巡检中发现,遗址地貌发生明显变化,经现场实地勘查,整个遗址东、西、南、北、中间部分均被破坏,破坏面积约占整个遗址80%,破坏深度2至3.5米、文化堆积破坏1至3米,从破坏的地表和断面清晰可见房址、灰坑、白灰居住面、灶址、人骨、兽骨等,地表散落大量灰土、红烧土、陶片和残石器。6月3日即获批立案调查。经调查,遗址破坏是因亦马吐村杨某等11位村民各自雇用大型机械平整土地修梯田所致,破坏面积26.79亩,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整个遗址破坏非常严重,无法恢复。
上述11位当事人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同时根据11位当事人破坏遗址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并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后,11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请行政复议。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李青松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就申请人提出的“驿马吐遗址处的四周并未做重点的警标示,未用明显标示圈定驿马吐遗址的全部范围”“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从未对遗址附近耕地的村民进行警示教育”等内容作出回复,驿马吐遗址保护标志设立符合规范。遗址范围不存在模糊不清,与周围地貌混淆的情况。遗址保护标志牌详尽细致明确地标识了遗址的保护范围,完全符合国家关于对遗址保护牌的设置要求。文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文物保护和普法工作。每年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在政府广场和主要乡镇、街道等场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历年来累计发放宣传资料约10万份,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在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文物保护日常巡查,并携带文物保护宣传资料,发放给重要遗址周边的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人民保护文物遗址的意识。
经数月审理,2022年1月17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3月1日,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分别向11位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1位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3月16日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4月14日敖汉旗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书。5月1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6月30日,敖汉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再次向敖汉旗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书,敖汉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敖汉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执法人员反应迅速、审查合理,虽涉及人员较多、程序复杂,但办案过程中事实认定正确、法律运用准确,办案理念清晰、程序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该案的办结进一步树牢了行政执法的质量意识、公正意识,为今后提升办案水平,确保规范执法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