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浅析文物保护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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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密切。通过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一方面这些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建筑物的身份可以第一时间得以确认;另一方面,它们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年代、保护级别等也可以被介绍给公众。数年前上海有市民曾拨打市政府热线电话反映上海市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未按《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设置,上海市政府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市民质疑。市民能够通过文物保护标准文件向政府提出对文物建筑说明的要求,从侧面说明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对已经有保护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意义。同时,制定文物保护标准,尽可能地规范文物保护行为,能够让公民更好地理解文物的重要性和价值之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讨论文物保护标准化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1963年,文化部颁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和标志式样》。随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有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其基本内容和要素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更为详尽的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牌要求,见于国家文物局1991年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第三章第六至十二条,就文物保护标志的内容、形式(横匾式、尺度、字体)、石材、语言种类(民族自治地方同时竖立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等内容,都有较为明确的要求。

时至2008年11月,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敦煌研究院起草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发布,并于2009年2月1日实施。这项国家标准在1991年《工作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形式(规格、材质、颜色和式样)、内容(正面、背面)、字体的格式和标志牌的竖立等。

综上,尽管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的竖立有其充足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形式等也在行政性文件和标准文件中也有相当详尽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制作、安装过程中,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很难达成统一性。譬如在制作过程中,通常受制作费用限制,材料既要美观、耐腐蚀,又不能太贵重,防止被盗;决策者的审美往往会左右标志牌最终的式样。在内容方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背后有简短的说明文字,这样标志牌兼具了说明牌的功能,大多数标志牌并没有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性文字;除国家明确要求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用双语外,改革开放后,很多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也会采用双语的形式(如英汉)。在安装问题上,通常需要提前与文物保护单位对接,比如嵌入墙体的标志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文物本体;人流密集场所沿街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挂在墙上可能会掉落、立在地上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倒塌,影响行人安全;线型文物或建筑群中需要制作多个标志牌等等。

各省在标志牌的石材、形制、碑文描漆方面,都有各自的选择,同一地区不同时间制作的标志牌也会有所不同。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言,从1961年第一批至2019年第八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的差异性一直存在。尽管期间实施的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比1991年《工作规范》内容上更加细化,却还是缺乏执行力。造成这种情况有缺乏宣推的原因,但更为根本的原因是文物保护标准的非强制性。

文物保护标准现状

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文物保护标准化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意大利、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已经制定多项文物保护领域的标准。2006年,国家文物局筹建成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秘书处挂靠中国文物研究所(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目的是希望通过开展文物保护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研究,启动标准化工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先进适用、适应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标准体系,最终实现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与安全的技术控制。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文物保护标准是国家文物管理的技术基础,为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和行为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文物保护标准的完善可以提升文物保护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自文标委成立至2022年,开展了42项国家标准和103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08年起,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102项行业标准,包括基础性标准、管理型规范和技术性标准三个层级,细化、补充了《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保护和管理制度。从这102项标准中,可以看出行业标准基本集中在馆藏文物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田野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病害评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和工程等几大类。此外,多项针对不同材质文物的鉴定标准也正在编制中,有望将文物鉴定程序标准化。

除了国家文物局组织编订的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外,其他部委、省市也提出了一些标准化文件。譬如,建设部提出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古建筑分册(附录)》,北京市提出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操作规程 第1部分:瓦石作》、上海市建委提出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浙江省颁布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服务规范》等。

文物保护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有一系列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机构或企业自愿采用。

就文物保护标准而论,文物保护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性;文物保护标准化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由于文物本身具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能以完全相同的标准来制定保护措施。所以为了对文物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在颁布文物保护标准的时候,主要制定的是推荐性标准,目的就是让使用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但往往这样的标准因为缺乏约束力,执行率比较低,执行力度也不够强。

此外,文物保护标准需要定期更新。标准的产生标志着该领域或某项活动的经验被规范化,文物保护标准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推广和普及规范化的实践经验的过程,随着文物保护实践经验的深化和提高,文物保护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

进一步讲,文物保护标准是由一些专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制定出来的,标准编制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现有的认知水平以及经济因素决定了文物标准的质量水平。因此在运用规范时,应该用批判的眼光审视标准中某具体调整的必要性、适用性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小结

2015年,甘肃景泰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遗址内长达一个月的挖沙活动,造成文物本体环境破坏,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视觉形象设计标准化。但是文物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上文物保护标准的非强制性,造成了推荐性文物保护标准执行难的问题。国家文物局举办了多次标准宣贯培训班,宣传推广已发布实施的标准,这对于推进文物保护标准的实施具有积极作用。毋庸置疑,若全行业遵循文物保护标准化规范要求,能够有效促进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文物保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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