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福建有关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规范性文件,对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进行明确规定,避免“过度利用”。
《办法》提出,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具备保护基础和管理基础,即文物本体保护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并且保护管理责任主体责权明确。其中,国有文物建筑除办公区域外,应当向公众常态化开放,开放展示面积应不低于文物建筑总使用面积的80%。根据功能和内容,《办法》将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分为三类。其中,采取社区服务、经营服务、展览展示、文化活动和公益办公等利用方式的文物建筑,应尽量体现建筑的传统风貌特征,保护展示能体现主要价值的特色构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利用的文物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及规定;开辟为文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利用方式的革命文物建筑,利用方式应与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
为充分保护文物建筑,《办法》强调,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直接责任主体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将利用和开放计划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一旦在文物建筑利用的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是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其中,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方须开辟空间展示本文保单位曾居住历史名人、院落历史演变等档案资料。
(高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