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6号)进行了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6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共分十二章七十九条,明确文物文化资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对文物事业单位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内容作了修订。规定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