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文物专门法规建设的思考(上)

来源:188bet金宝搏在线登录
作者:李晓东

革命文物专门法规,是文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物法律体系层级观察,革命文物专门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不涉及行政规章)。最近,笔者对一些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文本进行了学习,比较分析,深度思考,现就以下问题作些述论。

一、立法简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行政法规中,对革命文物及其保护都有重要规定,但就专门的革命文物法规来说,行政法规仅有1950年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征集革命文物令》。该令是为在京成立的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征集革命文物而颁发的。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范围,该令第一项规定:“革命文物之征集,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他革命运动史料。”第二项规定征集革命文献与实物,举例列出若干种,同时列出“在革命战争中所缴获的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均在征集之列。”

该令是新中国第一部革命文物专门行政法规,是革命文物始创法规。在法规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革命文物”概念,确立了法定“革命文物”名称;明确规定革命文物时代和对象范围。该法规标志着新中国革命文物工作正式启动和革命文物事业的创立,对革命文物事业创建发展具有奠基价值和意义,影响深远。

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建设比较晚。1990年代末以来,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了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对保护革命文物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是以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为规范对象的法律规定。

再如,2001年6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0年3月25日,该条例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订草案。新修订的《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共5章40条,主要是扩大保护对象范围,补齐保护短板,突出了传承利用等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蓬勃发展。同时,许多地方加快了革命文物立法进程,有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在具有立法权后,也开始研究、制定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门法规,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立法方面,已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例如:2017年,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19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2021年省级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有:《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202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以上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对象 范畴 模式

从一些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文本观察,各专门法规在规范的对象、范畴方面不完全相同。根据专门法规规范的时限、地域、对象、种类等,大体可以将其分为五类,也可称为五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在一个省级行政辖区内,规范某个时段、某个区域重大历史事件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以《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为例,刘公岛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纪念地时限为1888年至1895年,保护文物范围包括海军提督府、水师学堂、铁码头、船坞、岛山诸炮台,以及丁公祠、丁公府等建筑和设施。

第二种模式:在一个省级行政辖区内,规范某个区域、一定时期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以《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没有明确其规范对象的时限,但修订时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应超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延安革命遗址”的对象和时限等范畴,涵盖面在地域上应扩大到现延安市各区县,对象上增加了不可移动文物种类。但笔者认为,修订的条例仍应是以“延安革命遗址”内容为核心的法规。

“延安革命遗址”主要是中共中央1937年至1947年驻延安时期中央各机关、单位等的旧址,其中有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刘少奇、任弼时等人的旧居,旧址主要分布在凤凰山麓、杨家岭、枣园、王家坪等地。2001年《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延安革命遗址,是指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凤凰山麓革命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枣园革命旧址、王家坪革命旧址、陕甘宁边区政府旧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场旧址、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岭山寺塔。”均是中共中央等机构驻延安时期的重要革命旧址。

第三种模式:在一个省级行政辖区,规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以《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为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同时,列出四方面具体内容,包括遗址、旧址、故居、旧居……墓地、纪念设施等种类。

山西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在抗日战争中,地位十分重要,在所建立的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等抗日根据地,山西均地处特别重要区域,处于重要战略地位。平型关战役遗址、八路军总司令部旧址等众多著名抗战遗址、旧址,是该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革命文物专门法规保护管理的重要对象范围。

第四种模式:在一个省级行政辖区,规范近代以至现代(当代)以来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以《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为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这是笔者看到的第一部革命文物地方性专门法规中,明确规定革命遗址(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了近代以至现代(当代)的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址;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六方面具体内容。从规范时限和对象范围观察,上述条文规定的革命遗址范畴,是对革命遗址作出的比较完整的规范,可认为是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法规定义。

关于革命文物定义。1982年1月,一份关于《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之名词术语解释的资料中,有对“革命文物”的解释:“革命文物:反映中国人民在各个阶段反帝、反封建、反对官僚资本论主义斗争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有纪念意义的旧址。其中以‘五四’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为主,远溯到辛亥革命、太平天国革命和鸦片战争。”这是笔者看到的较早的关于革命文物的法规释义,可作为早期对革命文物的定义。

笔者在《革命文物理论创建发展与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将革命文物定义表述为:“革命文物是中国人民在反对西方列强和封建君主制,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革命斗争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产生、形成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见证、教育、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的革命文化遗存。”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中对革命遗址(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范畴的规范,完全符合1949年毛泽东为人民英雄纪念碑题词精神,符合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征集革命文物令和《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对革命文物专门法规建设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如上所述,《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条对规范保护的革命遗址对象列了六项若干种,即: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

(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

(六)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上述六项内容可构成广东省革命遗址比较完整的体系。广东省从近代伊始,就有著名的林则徐销烟池与虎门炮台旧址(1831-1841)、三元里平英团遗址(1841)、孙中山故居(1892)、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1916)、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1925-1927)、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1926)、海丰红宫红场旧址(1927-1928)……以至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时期设立深圳特区的重大历史事件有关遗存等等,可构成一个省革命遗址(不可移动文物)从时代到遗址类型上比较完整的体系。

第五种模式:在一个省级行政辖区,规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以及规范部分非遗项目的保护管理。这一模式与上述四种模式内容区别较大,就革命文物来说,既包括了不可移动文物,又包括了可移动文物。

以《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特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有关实物等;

(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等;

(四)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上述规定规范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至现代(当代)的革命文物,有的涉及“非遗”项目等,统称“红色资源”。在规范时代、对象等范畴方面,除总则第二条外,在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不同时期革命文物保护重要区域和对象,如:“鄂豫皖苏区、新四军浴血抗战、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淮海战役、治淮工程、农村改革等伟大斗争、伟大历史贡献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的文物等。该条规定将“治淮工程、农村改革”纳入专门法规,应当特别重视。治淮工程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展的一项大规模治理淮河水利工程,除害兴利、造福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治理淮河、黄河、荆江分洪等一系列重大水利工程之先河,毛泽东亲笔题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农村改革如小岗村改革等,推动了安徽省乃至全国的农村改革,是改革开放初始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治淮工程”和“农村改革”纳入专门法规,为新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中代表性文物认定树立了标准,或作为对比参照的标尺,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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