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地区因向社会发布了拟核定撤销部分不可移动文物身份的公告而引发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据了解,这些待撤销的不可移动文物,大都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常被业界称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据统计,全国现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其中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占总量的80%左右。从级别看,它们属于最低级别的文物;从数量看,它们数量多、占比大;从分布看,它们在全国各地分布广泛;从类型看,它们涵盖不可移动文物的全部种类。如果把不可移动文物比作金字塔的话,那么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则属于金字塔的塔基,是文物资源中最为基础的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职责主要由文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文物部门承担。受制于人员、经费、产权及使用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差异明显,由此致使部分单位出于各方面综合考虑,对某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打起了撤销文物身份的主意。经简单梳理,各地撤销文物身份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各不相同。如有的是由于不可移动文物位于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核心位置无法避让留存的,有的是因城市建设、年久失修等导致文物遗存消失或无法修复的,还有的是考虑到文物建筑原貌式样发生重大改变或重建复建的,诸如此类不再一一列举。
事实上,关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身份撤销问题,国家文物局2021年印发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者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登记的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事项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文件强调,因人为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破坏、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显然,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有着严格的制度规范和处理程序。尤其是撤销原因,只能是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然而,从目前见诸报刊网络的一些地区公告看,其部分撤销理由明显不符合国家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应该说,文物是有生命的,随着时间的演变,受自然或人为等因素的影响总会有消亡的时候,其文物身份也可能随之撤销或灭失。但在文物的存续过程中,文物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好保护管理职责,在对待撤销不可移动文物身份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守土有责、从严把关,切实把老祖宗留下来的遗产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让更多的文物留在当代,传给后代。
一是提高思想政治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悟、提高站位,充分认清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相融合,真正将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中来。
二是加强保护管理利用。作为文物主管部门,应全面摸清辖域内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底数,主动向社会公布文物资源名录,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系统掌握文物保存状况。不断强化文物部门的监管协调责任,对于存在损毁危险或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保护直接责任,开展必要的抢修、加固和维修工作,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的安全。同时,坚持以保为主、保用结合的原则,积极拓展文物活化利用方式和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运营,努力培育和引入适合文物开放利用的新业态新模式,让文物活起来,真正发挥出文物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三是深化文物价值研究。文物的价值研究是一个不断挖掘阐释深化的过程。总的来说,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之所以还不是文物保护单位,有的可能是其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够突出,也有的是因为真实性、完整性存在较大缺失,但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目前对其了解研究得不够深入细致,即仅凭当下的文献史籍、实物佐证、考古成果,尚不能清晰准确的评估其真正的文物价值。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其所蕴含的文物价值有可能会被再发现再提升,那么这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将在适当时候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因而,应加大文物价值研究,尤其是一些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更要及时进行挖掘整理,不断提炼阐释其内在的文物价值。
四是严格履行撤销程序。对于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且无法保护修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进行专家论证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撤销文物身份意见。要严格进行社会公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避免发生社会舆情。在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后,报省市文物部门备案。在这个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各项程序,对拟撤销的文物要一事一议,避免出现浑水摸鱼、搭便车等情况的发生,把不符合撤销条件的文物混入其中。对于那些由于人为等原因造成文物损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做好档案实物留存。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身份是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因而其现状照片、记录档案、决策过程及公布文件要专门登记造册,长期保存以备后续查验。对于被撤销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及砖瓦石木等,县级文物部门应指定保管部门进行妥善保存收藏,并在今后的相关陈列展示中利用起来,让这些已经消失的文物借助新的形式再次焕发昔日风采。